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44號)顯示,經查,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以報銷廣告費方式通過5張財務憑證向重慶市某廣告公司支付資金11.45萬元,該廣告公司并未向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提供相應價值的廣告服務,并將8.98萬元轉回至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經辦人處,該筆費用實際用于補貼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經營費用支出。
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總經理車長春、財務部預算員張瑾瑩對報銷審批核實不到位,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綜合管理部時任負責人萬曉、現任負責人顧沁對任職期間的費用支出真實性失察,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決定對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予以罰款2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決定對車長春、萬曉、顧沁、張瑾瑩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工銀安盛人壽于2012年7月經原中國保監會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盛中國和中國五礦集團公司合資組建成立。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
車長春時任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總經理;萬曉時任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顧沁時任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經理(主持工作);張瑾瑩時任工銀安盛人壽重慶分公司財務部預算員。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44號)
當事人: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五一路99號B塔平安國際金融中心第12層
法定代表人:車長春
當事人:車長春
身份證號:14010219641202****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職務: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總經理
當事人:萬曉
身份證號:51020219800103****
住址:重慶市渝中區解放西路****
職務:時任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
當事人:顧沁
身份證號:32020419811118****
住址:重慶市渝北區怡和路****
職務: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經理(主持工作)
當事人:張瑾瑩
身份證號:50010619890805****
住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堆金村****
職務: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財務部預算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以報銷廣告費方式通過5張財務憑證向重慶市某廣告公司支付資金11.45萬元,該廣告公司并未向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提供相應價值的廣告服務,并將8.98萬元轉回至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經辦人處,該筆費用實際用于補貼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經營費用支出。
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總經理車長春、財務部預算員張瑾瑩對報銷審批核實不到位,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綜合管理部時任負責人萬曉、現任負責人顧沁對任職期間的費用支出真實性失察,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財務憑證、賬戶流水、調查筆錄、情況說明、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工銀安盛重慶分公司予以罰款2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車長春、萬曉、顧沁、張瑾瑩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