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昌平區住建委立案調查,查明北京金隅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金隅嘉業”)開發建設的金隅瀾灣項目存在銷售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車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建法罰(昌建)字[2020]第640053號;公示日期為2020年11月9日。記者查詢發現,北京金隅嘉業為北京金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隅集團”,股票代碼:601992)旗下全資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20年8月19日,昌平區建設工程和房屋管理監察執法隊接到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市場管理科移送的《住建委行政處罰案件內部移交單》,移交單反映了北京金隅嘉業的違法事實。通過2020年9月3日對當事人北京金隅嘉業的委托代理人楊某的詢問,以及調取有關資料,查明北京金隅嘉業在銷售位于昌平區振興路35號院金隅瀾灣地下車位時,銷售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車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
北京金隅嘉業的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營業執照、車位款收據、《關于金隅瀾灣項目車位有關情況的說明》等證據證明。
北京金隅嘉業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規定。昌平區住建委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六)款: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钡囊幎ǎ瑧獙Ρ本┙鹩缂螛I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處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昌平區住建委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昌平區住建委決定對北京金隅嘉業不予行政處罰。
資料顯示,昌平金隅瀾灣占地面積為21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74000平方米;綠化率為30%;容積率為1.30。
金隅集團發布2020年半年度報告顯示,北京金隅嘉業業務性質為開發經營房地產等;金隅集團直接持股100%。北京金隅瀾灣最近一期竣工時間為2016年10月。
今年10月,金隅集團發布2020年三季度報告。今年前三季度,金隅集團實現營業收入718.37億元,同比增長6.6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7.16億元,同比下降26.91%;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22.28億元,同比下降28.65%;基本每股收益0.25元,同比下降28.57%。從現金流來看,截至報告期末,金隅集團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15.51億元,同比下降63.32%。對此,金隅集團稱,主要是由于報告期新增土地儲備同比增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