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據“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信息,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原黨委書記、局長亓新政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亓新政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亓新政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亓新政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亓新政利用其擔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保險代理資質、提高保險推廣費率、減輕行政處罰、解決就業問題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1萬余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亓新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亓新政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去年7月2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江蘇省紀委監委曾發布消息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亓新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今年1月16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亓新政被“雙開”的通報。通報指出,經查,亓新政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使用“小金庫”款項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故意泄露檢舉材料;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干股由特定關系人代持,利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借用被監管機構人員大額錢款;違反工作紀律,違規調整處室職責分工,攬權濫權;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務便利為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公開資料顯示,亓新政,男,1967年1月生,山東萊蕪人,1990年6月入黨,1991年7月參加工作,西北工業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博士。曾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委、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黨委工作, 2005年12月調入寧夏保監局,歷任寧夏保監局辦公室主任、局長助理、副局長(2009年12月主持工作),2010年9月任寧夏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2015年10月任江蘇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