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2日訊 今日,延安必康(SZ:002411)發布公告稱,2020年10月30日收到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關于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20]29 號)稱,經查,2015年至2018年期間,延安必康通過虛假財務記賬等手段掩蓋控股股東新沂必康新醫藥產業綜合體投資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導致貨幣資金虛增、往來款核算不準確。此外,延安必康對銷售費用核算不規范,存在將銷售費用計入營業成本情況,導致營業成本、銷售費用核算不準確。
《關于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谷曉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20]31號)稱,經查,2019年,延安必康將以前年度計提的銷售費用5345.71萬元,確認為當期營業收入的依據不充分,導致2019年度多記利潤總額5345.71萬元。公司董事長谷曉嘉、財務負責人董文對上述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表示,決定對延安必康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對延安必康及谷曉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延安必康表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后,高度重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指出的問題,將嚴格按照要求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