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于9月16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5號)顯示,經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15日,長治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治銀行”)為引進戰略投資者需要,與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馬電器”,002668.SZ)商議由奧馬電器參與長治銀行增資擴股事項。長治銀行負責人及管理團隊、奧馬電器負責人及雙方高管人員共同參與了本次計劃的制定、論證。
2017年9月18日,長治銀行向奧馬電器發出《股東資格初定入圍通知書》,初步同意奧馬電器投資4.7817億元,折合2.277億股,增資后奧馬電器持股比例將達9.9%。同日,奧馬電器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擬參與長治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的議案》。次日,奧馬電器發布《關于擬參與長治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的公告》。
深圳證監局認為,奧馬電器參與長治銀行增資擴股,總認購金額達4.78億元,占公司2016年末凈資產的23.24%,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投資行為,在信息公開前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9月19日,公司負責人趙某棟直接決策奧馬電器入股長治銀行事項,其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17年6月17日。
當事人尹宏偉與奧馬電器負責人趙某棟曾經一起創業,是密切的商業伙伴。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尹宏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趙某棟有5次通話記錄。涉案期間,尹宏偉實際控制“周某達”、“朱某燕”、“陳某武”證券賬戶,使用部分自有資金,并按比例使用配資資金,由其決策買入“奧馬電器”175.39萬股,至2019年12月20日調查終結已全部賣出,扣除交易費用,獲利253.13萬元。
其中,“周某達”證券賬戶2017年6月28日轉入1870萬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買入“奧馬電器”70.03萬股,買入金額1382.57萬元,占該賬戶轉入資金的73.9%。截至2019年12月20日,該賬戶持有的“奧馬電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510.27萬元,扣除交易費用,獲利121.85萬元。
“朱某燕”證券賬戶2017年7月12日轉入1250萬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買入“奧馬電器”52.8萬股,買入金額1027.35萬元,占該賬戶轉入資金的82.1%。截至2019年12月20日,該賬戶持有的“奧馬電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093.39萬元,扣除交易費用,獲利64.13萬元。
“陳某武”證券賬戶2017年7月7日至7月10日轉入1252萬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買入“奧馬電器”52.56萬股,買入金額1041.19萬元,占該賬戶轉入資金的83.1%,截至2019年12月20日,該賬戶持有的“奧馬電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110.10萬元,扣除交易費用,獲利67.15萬元。
深圳證監局判定,尹宏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訊聯絡,其控制證券賬戶集中交易“奧馬電器”,且上述賬戶資金變化時間、買入“奧馬電器”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基本一致,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尹宏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尹宏偉沒收違法所得253.13萬元,并處以759.40萬元罰款,經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共計罰沒1012.54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奧馬電器主要從事冰箱制造、銷售業務和金融科技業務,近年來該公司積極尋求參股金融機構。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日,注冊資本10.84億元,于2012年4月16日在深交所掛牌,上文所提公司負責人趙某棟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控人、大股東趙國棟,截至2020年6月30日,趙國棟持股1.38億股,持股比例12.72%。
長治銀行成立于1990年1月8日,注冊資本21.76億人民幣,趙桃林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長治市財政局等57個法人股為大股東,持股比例85.73%。
奧馬電器于2017年9月19日發布的《關于擬參與長治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的公告》顯示,長治銀行擬進行增資擴股,奧馬電器為滿足公司戰略發展需要,按照長治銀行2017年招股說明書約定價格,擬以每股2.1元的價格認購長治銀行本次增資不超過2.28億股。長治銀行擬增發不超過12億股股票,增發完成后,其股本將不超過23億股。本次公司擬以自有資金認購長治銀行不超過2.28億股,認購價格為人民幣2.1元/股,總認購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78億元。長治銀行本次增資擴股完成后,預計公司將持有長治銀行不超過2.78億股,將占其增發后的總股本不超過9.9%。截至2017年6月30日(未經審計),長治銀行資產總額322.01億元,凈資產17.50億元,營收8.49億元,凈利潤1.38億元。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5號
當事人:尹宏偉,男,1984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尹宏偉內幕交易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馬電器或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尹宏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奧馬電器主要從事冰箱制造、銷售業務和金融科技業務,近年來該公司積極尋求參股金融機構。
2017年2月,公司負責人了解到長治銀行有引進戰略投資者需要,于當年2月26日、3月24日兩次約見長治銀行負責人,表示奧馬電器愿意參與長治銀行增資擴股。
2017年4月9日,長治銀行召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2017年增資擴股方案(草案)的議案》,決定2017年進行增資擴股。會后,長治銀行向市場傳遞增資擴股的消息,并開始篩選增資擴股對象,其中包括奧馬電器。
2017年4月14日,長治銀行向奧馬電器發送《招股說明書》,奧馬電器按照《招股說明書》附件要求,提供公司相關材料。
2017年5月,長治銀行、奧馬電器負責人及雙方高管人員在北京座談,介紹各自業務;長治銀行負責人及管理團隊實地走訪奧馬電器。
2017年6月17日,長治銀行初步確定奧馬電器符合入股條件,向其發出《戰略合作協議書(草稿)》,進一步溝通入股事宜。
2017年9月15日,長治銀行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單位入股我行的議案》。
2017年9月18日,長治銀行向奧馬電器發出《股東資格初定入圍通知書》,初步同意奧馬電器投資4.7817億元,折合2.277億股,增資后奧馬電器持股比例將達9.9%。同日,奧馬電器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擬參與長治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的議案》。次日,奧馬電器發布《關于擬參與長治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的公告》。
奧馬電器參與長治銀行增資擴股,總認購金額達47,817萬元,占公司2016年末凈資產的23.24%,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投資行為,在信息公開前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9月19日,公司負責人趙某棟直接決策奧馬電器入股長治銀行事項,其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17年6月17日。
二、尹宏偉交易“奧馬電器”
尹宏偉與奧馬電器負責人趙某棟曾經一起創業,是密切的商業伙伴。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尹宏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趙某棟有5次通話記錄,其中,2017年6月22日14:16通話14秒,2017年6月23日13:37通話29秒,2017年6月27日13:57通話4秒,2017年6月27日15:01通話1分02秒,2017年7月2日23:04通話2分30秒。
“周某達”證券賬戶系2009年8月11日開立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溫州甌江路營業部,下掛滬A22XXXX287和深013XXXX412兩個股東賬戶。“朱某燕”證券賬戶系2017年3月14日開立于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墩路證券營業部,下掛滬A77XXXX287和深022XXXX297兩個股東賬戶。“陳某武”證券賬戶系2017年7月6日開立于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鰲峰路營業部,下掛滬A47XXXX324和深023XXXX711兩個股東賬戶。
涉案期間,尹宏偉實際控制“周某達”、“朱某燕”、“陳某武”證券賬戶,使用部分自有資金,并按比例使用配資資金,由其決策買入“奧馬電器”175.39萬股,至2019年12月20日調查終結已全部賣出,扣除交易費用,獲利2,531,347.41元。其中:
“周某達”證券賬戶2017年6月28日轉入18,700,000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買入“奧馬電器”70.03萬股,買入金額13,825,678.39元,占該賬戶轉入資金的73.9%。截至2019年12月20日,該賬戶持有的“奧馬電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5,102,684.81元,扣除交易費用,獲利1,218,511.19元。
“朱某燕”證券賬戶2017年7月12日轉入12,500,000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買入“奧馬電器”52.8萬股,買入金額10,273,451.98元,占該賬戶轉入資金的82.1%。截至2019年12月20日,該賬戶持有的“奧馬電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0,933,861元,扣除交易費用,獲利641,333.21元。
“陳某武”證券賬戶2017年7月7日至7月10日轉入12,520,000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買入“奧馬電器”52.56萬股,買入金額10,411,948.17元,占該賬戶轉入資金的83.1%,截至2019年12月20日,該賬戶持有的“奧馬電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1,101,006.07元,扣除交易費用,獲利671,503元。
尹宏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訊聯絡,其控制“周某達”、“朱某燕”、“陳某武”證券賬戶集中交易“奧馬電器”,且上述賬戶資金變化時間、買入“奧馬電器”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基本一致,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詢問筆錄、通訊記錄、涉案證券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尹宏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尹宏偉沒收違法所得2,531,347.41元,并處以7,594,042.23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