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化系統化建設,按照有關要求,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北京住房公積金執法領域內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
截圖來源: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為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而發布的一項常規文件,目的在于規范行政執法、規范行政處罰、規范自由裁量權。在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管理中心將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充分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處理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督促單位主動履行繳存義務。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明確,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違法情節,按照超過規定辦理時限的時間分檔予以處罰,具體見《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
截圖來源: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明確,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違法情節,按照未建職工人數分檔予以處罰,具體見《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2018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 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的要求,發布了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18〕1號文件,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在5%-12%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現執行期已滿。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稅費負擔的政策,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報北京市政府批準,繼續執行繳存單位在5%-12%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政策。這也是管理中心深入落實北京市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進一步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的具體舉措。單位若存在生產經營困難的情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沒有職工代表大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圍內申請降低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緩繳。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明確,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的行為,違反《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包括:(一)違法行為輕微并主動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單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后,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最后指出,按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