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任何股東認為有關決議內容違反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提起決議無效之訴。
為了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促使股東正當地行使這一訴權,本條還規定,法院可以應被訴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與因股東提起這一訴訟而可能使公司因暫停決議的執行而遭受的損失相適應的擔保。股東因濫用這一訴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郭捍東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本案中,本案原告根本不存在濫用訴權的問題。第一,從權利上,原告只是作為權利主體的股東,在行使公司法所賦予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與參與公司治理的職責;第二,涉案的萬科公司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預案》項下的十二項決議,僅是董事會對預案的表決, 最終只有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可實施,目前只是一項或有的交易方案而已,重組交易能否繼續,還需通過二董與股東大會,重組方案的停滯和小股東訴訟無關。
今年6月,上海投資者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張先生(持有11100股)分別訴訟萬科,要求萬科撤銷關于重組的董事會決議糾紛,兩案已被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