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申請萬科董事會撤銷重組決議的小股東,被要求提供12億元的訴訟擔保金。
2016年9月22日,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郭捍東律師聯合代理的投資者袁女士、張先生訴訟萬科的兩位律師收到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送達的《通知書》,內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4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4、225條,決定于2016 年10月9日上午召開庭前會議。
郭捍東稱,在兩案舉證期內,被告萬科公司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證據,但在答辯意見,萬科提出兩份要求兩位原告分別提供6億元訴訟擔保金的《申請書》,合計擔保金總額為12億元(2016年7月19日萬科公司申請,2016年9月23日原告收到)。
萬科在《申請書》中提到:
申請人萬科認為,被申請人即原告要求撤銷《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預案》的十二項董事會決議,“涉及資產交易總額456億元人民幣,對萬科及廣大股東理由影響極其重大?,F由于被申請人提起的本案訴訟,導致本次交易輕則停滯不前,重則徹底無法實施,將給萬科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而兩位小股東所持萬科股份僅有10000/11100股,本次易失敗對其影響微乎其微,兩位小股東以極低的持股比例動搖金額極高的交易,萬科有理由相信被申請人有濫用訴權、惡意阻止公司重大經營決策,謀求不當利益的嫌疑,為平衡訴訟給雙方造成的嚴重不對等的成本和風險,維護申請人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萬科特依據《公司法》第 22 條第三款,請求貴院裁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
就擔保金額而言,萬科認為,要求兩位小股東繳納6億元作為擔保是合理的,理由是:本次交易涉及金額達456億元人民幣,未來預期收益將十分可觀,萬科為達成交易已經支付了相當金額的法律、財務費用。受本案訴訟影響,本次重組交易已很難正常推進,并可能最終無法順利實施,屆時不僅萬科預期收益落空,為交易支出的成本費用也將徹底損失。經初步估算,截止目前,萬科為本次交易而指出的財務顧問費、審計費和資產評估費約為3000萬元;為本次交易聘請香港和大陸律師而支付的律師費約為850萬元。此外,在本次交易中的預期收益可分兩部分,一部分為后期開發預期結算收益估計為314.9億元,另一部分為本次交易涉及的52萬平方米的物業為自持項目,此部分評估增值為225.2億元。按照上市公司9%的平均收益率核算,該兩筆與其收益核算現值為280億元人民幣,申請人的損失約為6.09 億元。若本次交易因本案訴訟而最終無法實施,申請人的損失則為前述預期收益的現值,即28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