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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進行規范,要求金融機構應當了解產品,了解客戶,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
對于投資型產品,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劃分風險等級并動態管理;將投資型產品的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包括強化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開展風險提示等。
對于保險產品,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與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相銜接,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及財務支付水平評估。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產品,還需開展產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印發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關口前移的重要舉措,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全面加強適當性管理,有效規范經營行為,進一步營造公平誠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