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補貼的錯位
1998年起,各地第一輪承包陸續到期,中央決定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權,決定在原承包期15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
葉興慶認為,國家已經將相當一部分處分權給了農民,如出租、轉包、流轉等都是處分權的具體形式。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賦予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權能。只是,仍然未將繼承權、交易權賦予農民。
由此可以看出過去30多年來很明顯的政策脈絡,即農地的產權分割不斷從集體所有權向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傾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一直被中央政策強調,但是過分強調也會造成諸多負面影響。比如,中央每年對“三農”大量補貼,這些補貼分配給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也就意味著,承包土地但是不種地的人會拿到補貼,種地的人反而拿不到。而最終我國農業的現代化需要依靠經營者,特別是租地的農場主。
葉興慶稱,這是不符合補貼政策的本意的。補貼一定要兼顧到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利益平衡。因為補貼就是要補貼先進生產力,補貼出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來。
在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桂華看來,多年來這一系列的改革出現了一個滑稽現象,即“終于將土地確權到不種地的人手中”。他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土地制度改革的初衷本來是“誰種地誰擁有土地”,只有這樣才能“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但是城鎮化帶來了人地分離,擁有土地的人不再種地的荒誕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土地要么撂荒,要么流轉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手中。這跟改革初衷是相違背的。
他說,真正種地的人不掌握土地資源,真正種地的人不擁有土地權利。這是農業經營體制創新所面臨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