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土地權利的分離
改革開放近四十年來,中國農村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基本經營制度,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或“家庭承包經營”還被正式載入憲法。這期間經歷了兩次土地權利的分離。
相對于人民公社“大鍋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勞動分配方式顯然更加吸引農民。第一次權利分離,就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從土地集體所有權上分離出來,實現“一權變兩權”。此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葉興慶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大包干”的本質意義就是調整農民、集體、國家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
“兩權分離”后,由于土地的承包經營主體和實際的經營者高度統一,弊端并沒有暴露出來。但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發展,農民大量轉移,承包主體和經營主體不斷分離,農業經營體制創新日趨迫切。為了更好地適應承包主體和經營主體不斷分離的客觀趨勢,就有必要“兩權變三權”,即第二次的權利分離,土地的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第三方得到土地經營權后僅得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權利,承包權仍然為原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抵押、擔保、流轉的客體僅是經營權,而非承包權。
葉興慶說,之前對土地流轉比較謹慎。將“三權分置”上升到國家政策層面上,實際上是對現實的追認,對未來趨勢的順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