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掉落的店招砸傷成八級傷殘,被害人向9名被告索賠。
9月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獲悉,由該院一審判決的這起健康權糾紛案,近日經二審法院終審維持原判:相關責任方共需賠償唐麗各項損失近60萬元。
“天降”店招砸中花甲女士,致其八級傷殘
上海長寧法院介紹,2017年9月26日11時許,60多歲唐麗在上海市天山西路一處人行道上行走時,一塊長約3米,標有“包豬婆”和“米棒臺灣飯團”字樣的店招,突然從2.5米高處墜落,砸在唐麗身上。
經目擊群眾報警,唐麗立即被送往附近醫院救治。經醫生診斷,唐麗“胸椎骨折、腰椎骨折、左側外踝骨折、頸椎間盤突出”,后經相關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唐麗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
經過近一年治療,2018年8月,唐麗向長寧法院起訴,要求相關責任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2.6萬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這起侵權賠償案件看起來并不復雜,但隨著調查的深入,最終有9名被告須承擔賠償責任。
最初,唐麗在起訴狀上列明的被告是兩名90后小伙子,一個是做“包豬婆”排骨年糕的向成浩,一個是做“米棒臺灣飯團”的鄒天霖。
起訴后不久,唐麗申請追加謝秀麗為被告,同時撤回對鄒天霖的起訴,原因是謝、鄒是母子關系,“米棒臺灣飯團”的實際經營人是謝秀麗,兒子鄒天霖當天只是臨時幫忙。
之后,原、被告分別申請追加了七名被告:唐麗申請追加店鋪房屋產權人某集團公司為被告;向成浩申請追加四名房屋轉租人為被告;謝秀麗申請追加其所加盟的“米棒”公司及“包豬婆”排骨年糕另一合伙人郜陽為被告。
一案九被告,系因涉案店鋪幾經轉租
2019年7月,上海長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法庭查明,2015年10月,被告某集團公司以產權人身份將天山西路某處114.56平方米的底層房屋出租給某商都公司,租金為537元/月。2017年2月,商都公司將其中67.41平方米的房屋轉租給被告王燕旻。
兩天后,與王燕旻有“合伙經營”關系的馬艾莉,以兩人的名義將所租房屋轉租給被告李海珍;當天,李海珍與向成浩簽署《店鋪出租合同》,這67.41平方米的店鋪又轉租給了向成浩。
之后,向成浩將店鋪隔成兩間,一間與郜陽合伙經營“包豬婆”排骨年糕,另一間15平方米提供給謝秀麗經營“米棒臺灣飯團”。
2017年3月,向成浩與謝秀麗簽署《聯營合同》約定,謝秀麗使用這間15平方米的店鋪,須每月支付1.5萬元作為向成浩的“聯營”收益,并一次性支付向成浩轉讓費6萬元。
法庭查明,被告向成浩、郜陽、謝秀麗共同使用登記經營者為郜陽的營業執照;2017年4月,被告謝秀麗與“米棒”公司簽署《技術使用合作協議》,雙方約定,謝秀麗除了向“米棒”公司支付20萬元“技術受讓”費,每年還需向“米棒”公司支付咨詢管理費5000元。事故發生前,謝秀麗已向“米棒”公司支付店面設計費、裝修材料費各2萬元。
法庭審理中,除了馬艾莉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圍內承擔一部分責任,其余八名被告以種種理由開脫責任,都表示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九被告有不同程度的賠償責任
2019年8月,上海長寧法院對本案做出判決。法庭認為,九個被告中,向成浩、郜陽、謝秀麗共同租賃、實際占有并使用涉案店鋪,本案事故發生時,“包豬婆”店招的所有人為向成浩、郜陽,“米棒臺灣飯團”店招的所有人為謝秀麗,三人對涉案店鋪房屋均負有管理之責,但三人均未能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風險,對本案事故的發生都有過錯,構成共同侵權。
法庭酌定向成浩、郜陽兩人,謝秀麗一人,分別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唐麗17.7萬余元,三人之間互負連帶責任。鑒于“米棒”公司與謝秀麗之間存在特許加盟關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米棒”公司應對謝秀麗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王燕旻、馬艾莉、李海珍作為房屋的承租人、轉租人,對涉案房屋同樣負有管理責任,但都未能盡到管理之責,未能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風險,三人對事故的發生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庭酌定王燕旻、馬艾莉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唐麗5.9萬余元;李海珍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唐麗2.9萬余元。
對集團公司和商都公司的責任,法庭認為,作為涉案房屋的產權人和所有人,集團公司雖然與商都公司約定不得轉租,但并未對商都公司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管,在日常巡視中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未能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因而沒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商都公司自認是涉案房屋的使用權人,具有管理義務,但既在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違約,又未盡到對涉案房屋的管理義務,因此,兩公司均存在一定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庭酌定集團公司和商都公司分別承擔10%和15%的賠償責任,各自賠償唐麗5.9萬余元和8.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集團公司、商都公司、“米棒”公司以及向成浩、郜陽、謝秀麗等六名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二審法院對本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