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我國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市場經濟體制“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舉措。
不同于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各市場主體主要通過市場交易獲取自己所需要的產品或服務。而人們之間的信任與合作是市場主體達成交易的前提和基礎。市場主體之間缺乏信任或信任不足,市場交易就難以達成。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維護市場主體之間信任與合作關系的制度保障。因此可以說,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市場經濟有效運轉的前提和保障,其作用相當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設施。
眾所周知,作為保障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運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基礎設施是國民經濟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沒有相對發達、完善的基礎設施,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就會受到很大的制約。在現代社會中,經濟越發展,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礎設施對加速社會經濟活動,促進其空間分布形態演變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建設一個城市或地區,其首要的舉措便是建設好道路、橋梁、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同樣,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其基礎性的工作就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現代社會條件下,市場交易的主體包括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而實際上,不論是企業還是其他組織,其做出各項決定的背后仍然是個人,因此保障個人誠信行事的規范對于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不論是在自然經濟時期還是當今的市場經濟時代,人類社會對于其成員誠信行為的保障依賴兩種機制:一是由立法規定的對失信行為的直接制裁;二是利用信用信息的傳遞機制由全社會對失信者實施的間接制裁。而當前中國的相關立法對失信行為的直接制裁力度不夠,導致失信成本較低;同時也缺乏第二種制約機制。這是當前中國社會誠信缺失的根本原因。所以,要治理中國的誠信缺失,重建中國社會的誠信,一方面,需要修改相關立法,加大對誠信缺失的直接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使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能夠在全社會得到有效傳遞,以形成全社會對失信者進行制約的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這一《意見》正是我國保障個人信用信息在全社會有效傳遞的綱領性文件。
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身份辨識信息、正面信用信息和負面信用信息。為此,《意見》要求采取各項措施推動完善個人實名登記制度,如推進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推動居民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工作、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加強個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以互聯網、郵寄遞送、電信、金融賬戶等領域為重點推進建立實名登記制度等,為準確采集個人誠信記錄奠定基礎。《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和組織要采集個人的正面信用記錄,以作為對誠信個人獎勵的基礎;同時要求有關部門和組織要采集個人“惡意逃廢債務、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網絡欺詐、交通違法、不依法誠信納稅”等負面信用信息,以作為各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的基礎。
只有相對全面、完整的信用信息才能準確反映個人的真實信用狀況。故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方面,《意見》一方面要求有關部門要及時采集歸集其在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個人誠信信息;另一方面也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會員信用檔案。同時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這對于個人信用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是實現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規范使用。在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意見》明確要求各級政府“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互查機制。”這對于打破當前各地方、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孤島”具有重要意義。在對信用信息的規范使用方面,《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及時向社會提供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權查詢服務。”各級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門一方面要根據個人的良好信用表現對其在教育、就業、創業方面實施相應的守信激勵措施,或根據其不良表現,對其實施聯合懲戒;另一方面,《意見》也鼓勵市場主體對嚴重失信個人采取差別化服務。
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個人隱私保護日益成為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面。在促進信用信息公開的同時,個人隱私保護自然成為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意見》為此一方面明確要求有關方面要采取相應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另一方面要求有關方面在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時不得采集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同時對金融機構、征信機構、互聯網企業、大數據公司、移動應用程序開發企業等實施重點監控,規范其個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為,保護信息主體的各項信息權利。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一個人由于各種因素在社會生活中出現失信違約行為并不是永遠不可原諒的行為。社會應該允許個人在其失信以后給予其改過自新、賦予其修復信用的權利,使其有重建信譽和社會地位的機會。同時,歷史的經驗也證明,嚴法并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安定繁榮,只有寬嚴相濟的法律才能真正維護公平正義。故此,《意見》專門規定要建立個人信用修復機制。鑒于信用修復機制是一個有待探索和研究的領域,因此,除了限制信用信息的保存時限外,《意見》還要求有關方面探索通過事后主動履約、申請延期、自主解釋等方式減少失信損失,通過按時履約、志愿服務、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復信用,從而構建中國特色的信用修復機制。
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是溝通市場主體之間信任關系的橋梁。《意見》高度重視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除支持征信機構自行采集個人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外,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將其掌握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的信用信息提供給個人征信機構。這為信用服務機構采集到全面、完整的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當然,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本身應該成為誠實守信的模范。因此,《意見》同時規定要加大對信用中介結構的監管力度,規范其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為,建立征信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信任檔案和違規經營“黑名單”制度。
誠信教育尤其是青少年的誠信教育是全社會誠信理念形成的重要機制。《意見》專門對校園誠信教育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如把誠信教育作為中小學和高校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內容;推動學校加強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歲以上成年學生誠信檔案,推動將學生個人誠信作為升學、畢業、評先評優、獎學金發放、鑒定推薦等環節的重要考量因素;針對考試舞弊、學術造假、不履行助學貸款還款承諾、偽造就業材料等不誠信行為開展教育,并依法依規將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等。
《意見》的真正落實,還需要相關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意見》明確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個人誠信體系建設法律法規,同時全國人大也已把社會信用立法列為本屆人大的立法規劃。我們相信,隨著我國一系列信用立法的逐步構建和完善,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將指日可待。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這一關鍵“基礎設施”的建成和完善,制約市場交易達成的制度鎖鏈將逐步解開,社會交易成本將逐步降低,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必將迸發新的更大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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