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地方國企混改的一部分,上海國企員工持股試點的實施細則也已正式落地。昨日,上海市國資委網站發布《關于本市地方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首批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這意味著,在國務院國資委發布員工持股試點綱領性文件,湖北、北京等地相繼出臺實施細則后,上海國企員工持股試點亦有了相應的操作路徑。根據該文件,上海將遴選五到十戶企業開展首批試點,試點企業應滿足主業屬競爭類領域等條件。
結束“真空期”
在此次《實施方案》出臺之前,上海國資企業的員工持股計劃實施出現了一個短暫的“真空期”。
2014年11月18日,上港集團發布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成為上海國企員工持股計劃的“處女秀”。此后,2015年11月6日、2016年3月26日,上汽集團、上海建工亦相繼加入這一陣營。盡管員工持股計劃未在上海國資體系內全面鋪開,但自首單亮相后未曾間斷,連續以個案形式呈現,試水意味較濃。
2016年8月,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下稱“133號文”)。這一“頂層設計”的出臺,為地方國資推進員工持股試點給出了“路線圖”,亦留有操作空間,各地國資委也紛紛開始著手制定所在地的國企員工持股試點實施細則。
相對而言,在“133號文”發布后,上海國資企業的員工持股計劃則“按兵不動”,未有新案例出現,顯然有等待當地實施細則出臺的考量。
重申和細化
在上述背景下,昨日發布的《實施方案》,主要體現為對“133號文”的重申和細化。
《實施方案》明確,將遴選五到十戶企業開展首批試點。試點企業應滿足的條件包括:主業應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原則上不低于10%,且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企業三會、經理層健全,董事會運作規范高效;企業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于其所在出資監管機構一級企業的外部市場。
記者對比發現,主業為競爭領域、股權結構合理、治理健全等各項條件中,除了個別表述和指標有了一定細化外,基本上是對“133號文”設置條件的重申。
由于重在“落地”,《實施方案》對于原則問題未做突破,重點在企業申請、試點條件初步認定、組織實施等方面予以細化,明確了地方在執行試點中所依據的配套文件等,更像是一份企業競爭入選試點的“流程單”。
同時,《實施方案》還規定,市屬一級企業原則上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違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不得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實施方案》中“未納入試點的國有控股企業,不得自行組織實施員工持股”的表述,也并未出現在“133號文”中。
態度偏謹慎
“在‘133號文’下發半年后,上海出臺的《實施方案》也未作突破,甚至還進一步限定了實施的范圍,可見態度是慎之又慎的。”國資專家、上海天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祝波善向記者表示。
他指出,“133號文”對于員工持股領域的一些爭議問題并未作出明確。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為員工持股試點所設置的“混合所有制”前提對于希望同時引入“混改”和“員工持股”的國企是否適用。
“如果狹隘地進行解釋,那就必須只有在混改之后,才能嘗試員工持股,但在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個例并不屬于此類,而且,完成混改的公司的治理結構已經相對完善,治理水平較高。恰恰是那些仍完全由國資持股的企業,希望同時實施混改和員工持股,來改善治理結構。這類企業的需求更迫切,卻礙于規定無法著手去做。因此,理想的情況是,各地的細化方案可以對此類爭議問題予以明確,或者是對‘133號文’留有操作空間的地方有所突破。”祝波善向記者解釋。
在他看來,此次上海出臺的《實施方案》對此類爭議問題并未作出進一步探索和嘗試,“未越雷池一步”,各方對國資員工持股的謹慎可見一斑。
“整體來看,相對謹慎。”昨日有業內人士給出同樣的評價。但他同時指出,上海國企之前推出的幾單員工持股均是在“133號文”出臺前,該文件發布后還未有案例出現,其實都有等待政策進一步明確的意味。因此,《實施方案》的出爐還是有一些積極的信號。“對于二、三級企業來說,是一件好事。”這位長期關注國資的業內人士表示。
(原標題:上海將遴選數家國企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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