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13日發布通知稱,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為20%左右,最終將實現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
各支付機構首次交存的具體比例根據業務類型和分類評級結果綜合確定,交存金額根據上一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計算,每季度調整一次。
“客戶備付金是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戶的待付貨幣資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央行支付結算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權屬于支付機構客戶,但不同于客戶本人的 銀行 存款,不受《存款 保險 條例》保護,也不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以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銀行,并且由支付機構向銀行發起資金調撥指令。
該負責人稱,客戶備付金規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風險隱患。一是客戶備付金存在被支付機構挪用的風險。二是一些支付機構違規占用客戶備付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或其他高風險投資。三是支付機構通過在各商業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辦理跨行資金清算,超范圍經營,變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組織的跨行清算職能。甚至有支付機構借此便利為洗錢等犯罪活動提供通道,增加了金融風險跨系統傳導的隱患。四是客戶備付金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機構統籌資金管理,存在流動性風險。同時,許多支付機構通過擴大客戶備付金規模賺取利息收入,偏離了提供支付服務的主業,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務市場的無序和混亂,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違背了人民銀行許可其開展業務的初衷。
該負責人指出,針對上述問題,人民銀行經過深入研究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最終確定了將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的方案。該方案也獲得了支付機構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普遍認可與支持。
此外,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實施的交存比例對支付機構的日常經營影響不大,也不會影響支付市場平穩發展。
一是根據客戶備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另據統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有較大部分(2016年三季度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實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會影響支付機構的流動性安排。
二是對于交存至專用存款賬戶的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在日間可以使用,通過委托備付金交存銀行辦理支取,但須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將支取部分補齊。
三是人民銀行正在指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建設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清算平臺,通過該清算平臺的支撐,未來支付機構只需開立一個銀行賬戶即可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收付業務。
“支付機構對客戶備付金的使用已經異化,偏離了監管部門批準其開辦業務的初衷,亟需通過改革監管制度,引導其回歸支付本源。”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鷂認為,央行出臺的集中存管制度,既是出于保護第三方支付機構客戶資金安全的需要,也是基于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將支付機構基于客戶備付金開展的各類“創新”納入更加審慎的監管范疇。從支付機構的角度來講,應積極應對市場變化,主動調整公司經營策略,加快業務轉型,進一步提高客戶服務能力,加強支付業務創新,尋求長遠、健康的發展道路。
(原標題:央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將集中存管 首次交存比例為20%左右 暫不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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