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信部獲悉,工信部出臺《關于規范電信服務協議有關事項的通知》,旨在規范電信服務,保障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通知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開展相關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時,應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與用戶訂立電信服務協議,做到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權利義務對等。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服務協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入網協議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通知還強調,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入網協議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并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用戶委托他人代辦電信業務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進行查驗。
通知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的電信服務協議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內容的條款:限制用戶使用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業務或限制用戶依法享有的其他選擇權;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違約時,免除或限制其因此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規定當發生緊急情況對用戶不利時,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不對用戶負通知義務;規定只有電信業務經營者單方享有對電信服務協議的解釋權;規定用戶因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受到損害,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