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1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強化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健全和完善基礎管理制度,規范國有產權流轉,切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通知自12月7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健全的,股權管理事項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本級、集團(控股)公司下屬各級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需報財政部履行相關程序。
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事項由省級財政部門比照上述原則實施監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國有股東歸屬確定管理權限。
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過程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規范國有金融資產確權、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按照規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國有金融企業產權進場公開交易力度,實現全鏈條、全過程管理。
財政部門和國有金融企業可通過無償劃轉方式優化國有資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內部國有股權無償劃轉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實施,地方國有股東單位所持金融企業股權無償劃轉由地方(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業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不同國有主體之間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事宜,由劃出方和劃入方各自履行決策程序后,聯合報財政部履行審核程序。
通知還提出,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和規范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增資擴股業務,可通過公司治理程序確定意向投資方,意向投資方可通過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所掛牌選擇,其中涉及重點子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在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后,將增資方案報送主管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
通知強調,各級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股權管理審批工作中出現惡意串通中介機構、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