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關于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營改增之后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通知》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有關規定,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廣東省關于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已經上浮的扣除限額標準適用于增值稅,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通知》就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政策明確如下:一是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是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通知》還就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等有關政策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