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文:票據交易所位于上海 應設立風險基金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在央行主導的票據交易所將于12月8日上線之前,1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票據交易管理辦法》。在該辦法中,央行對票據市場的參與者、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票據登記與托管、票據交易、票據交易結算與到期處理等進行規范。
此前,2016年9月7日,央行下發《關于規范和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224號),大力推廣電票;11月2日,央行下發 《關于做好票據交易平臺接入準備工作的通知》 (銀辦發[2016]224號),推進紙票電子化,并明確票交所一期系統在12月8日上線;近日,票交所下發《紙質商業匯票信息登記操作規程》,主要對金融機構在票交所辦理各種信息登記和業務處理的詳細規定。
央行12月6日下發的《票據交易管理辦法》稱,其所指票據包括但不限于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可交易票據。
票據市場的參與者包括:(1)法人類機構:指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農村信用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金融機構。(2)非法人類機構:指金融機構等作為資產管理人,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接受客戶的委托或者授權,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所設立的各類投資產品,包括投資債券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保險產品、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等。(3)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參與者。
其中,對于非法人類參與者,要求產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獨立托管,托管人對委托人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單獨核算。非法人類參與票據交易,有其資產管理人代表其行駛票據權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資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于即將上線的票據交易所。《票據交易管理辦法》表示,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作為市場參與者可以提供以下服務:組織票據交易,公布票據交易即時行情;票據登記托管;票據交易的清算結算;票據信息服務;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服務。
《票據交易管理辦法》要求,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從其業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并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用于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關損失。上海票據交易所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提供票據交易、登記托管、清算結算和信息服務的機構。
《票據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票據交易采取全國統一的運營管理模式,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進行。票據交易包括轉貼現、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等。
市場參與者在完成票據登記后級可以開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確認、保證增信后開展交易。貼現人申請保證增信的,應當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其中,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最短期限為一天,并應當小于票據剩余期限。質押式回購的回購金額不得超過質押票據的票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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