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對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作為原告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進行宣判,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廣州一家電鍍廠負責人焦云賠償41.6萬元,并上繳國庫,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這是廣東首宗由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2015年3月至4月10日間,被告焦云租用廣州市天河區鳳凰街某巷作為加工場,在不具備除銹和電鍍加工資質的情況下,雇傭多人對鐵釘進行除銹和電鍍,將工業污水直接傾倒于加工場衛生間,污水最終排向屬于開放性水域的車陂涌。廣州市天河區環境保護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了該違規污染行為,并組織調查。
2015年12月,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被告排放電鍍廢水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作出鑒定報告,報告顯示,被告涉案電鍍廠排放廢水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數額為18.5萬元至41.6萬元。
(原標題:廣東首宗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