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預算法實施以后,地方國有企業(包括融資平臺公司)舉借的債務依法不屬于政府債務,其舉借的債務由國有企業負責償還,地方政府不承擔償還責任。
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依法不屬于政府債務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明確了政府和企業責任,規定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也規定,除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據了解,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范圍,依法是指地方政府債券,以及清理甄別認定的2014年末非政府債券形式存量政府債務。新預算法實施以后,地方國有企業(包括融資平臺公司)舉借的債務依法不屬于政府債務,其舉借的債務由國有企業負責償還,地方政府不承擔償還責任;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這位負責人表示,按照法律和國務院文件規定,財政部積極推動地方各級政府建立了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風險預警等制度,2015年以來地方政府新增舉債全部采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同時,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新預算法實施前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進行了清理甄別,分清了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其中,凡屬于政府債務的部分,納入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范圍,允許地方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進行置換。
嚴禁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擔保
談到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領域存在的一些新問題,如個別地區風險超過警戒線、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時有發生等,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要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堵住各種不規范渠道,切實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
這位負責人指出,對于融資平臺公司,將推進其進行市場化轉型和融資,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并繼續發揮轉型后的企業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建立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對地方政府債務的日常監督機制,依法加大查處和曝光力度,對違法違規的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會同有關監管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用三年時間置換存量債務
2015年底,經國務院批準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明確,將在三年左右的過渡期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政府債務中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債務。自這項工作啟動以來,至2016年9月底,全國地方累計完成發行置換債券7.2萬億元。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進一步規范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促進政府債務依法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減輕了地方政府到期債務集中償還壓力,有利于支持金融機構化解系統性風險;降低了地方政府利息負擔,初步匡算2015-2016年累計為地方節約利息支出6000億元;維護了地方政府信用,化解了許多因舉債不規范形成的矛盾,有助于提升居民消費能力、增強企業投資潛力,對當前經濟下行期間地方經濟穩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