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案涉12人均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浩等6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二級,6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此外,吳洲等6人明知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6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窩藏罪。本案中,吳浩、吳世忠、吳世華、吳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今年9月27日,柳州市城中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浩和吳世忠有期徒刑5年6個月,判處吳世華有期徒刑5年,判處吳斌有期徒刑4年6個月;以窩藏罪分別判處吳洲等6人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至2年2個月不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