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報訊(記者 張玉潔)近日,一位滿頭銀發的老人來到南京市石城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然而在說起訂立遺囑的初衷時,她說話吞吞吐吐。公證員慢慢跟她交流得知,老人的兒子經常打她,還威脅老人,再不把房子給他就要趕老人出門。老人沒辦法,才到公證處立遺囑。但老人說,其實她并不想把房子給兒子。
公證員告訴老人,只要不是她自己的真實意思,公證處就不能辦理公證遺囑。公證員解釋,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繼承法》規定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或處理其他事務、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訂立遺囑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自愿的。另外,訂立遺囑后,立遺囑人有權變更或撤銷,但變更或撤銷也必須進行公證。特別是針對遺囑內容中涉及遺贈的情況,法律特別規定,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是否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遺囑也將無效或部分無效。
公證員建議老人向警方報案或申請法律援助,并幫助她查詢了相關機構的電話和地址。老人聽從了公證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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