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商洛訊(記者 陳永輝)購買商品房后,開發商要求業主獨立于房款外還須交納低溫配套設施費、水電、有線電視和網絡初裝費及天然氣工料安裝費,丹鳳縣30多名業主狀告開發商及物業公司,丹鳳縣法院以購房合同約定上述費用獨立于房價款之外另行收取或者代收為由駁回業主訴訟。
業主:合同比較模糊,感覺被開發商忽悠了
11月6日,丹鳳縣城江岸龍居小區業主付先生說,2012年9月,他購買了該小區一套商品房,分3次交清了房款38萬余元,后又按照南陽市偉城置業有限公司丹鳳分公司和南陽市偉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丹鳳分公司的要求,交納了低溫配套設施費、水電、有線電視和網絡初裝費及天然氣工料安裝費共計2.9萬元。
“當時交費時,我并不了解省上有‘一價清’政策,即這些費用應當包括在總房價之內?!备断壬J為,購房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合同寫得比較模糊,感覺被開發商忽悠了,他就將開發商及物業起訴。
該小區業主羅先生說,小區共有30多業主遭遇類似情況。針對這些問題,有9戶業主提出了上訴,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給他們賠償了相應費用后撤訴了。今年該小區有30余戶業主將開發商和物業訴至法院。
法院:業主簽字確認,雙方應按合同履責
目前,部分業主的訴訟請求已被丹鳳縣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以合同附件和補充合同的形式,對契稅、有線電視和網絡初裝費及天然氣工料安裝費獨立于房價款外另行收取或者代收,且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對其所交納的相關費用進行了簽字確認。買賣合同及合同的相關附件,補充協議中對相關費用的收取,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為有效約定。價格試算單、付款明細表也構成買賣合同內容。
律師:地方性法規明文不收費,開發商不應收
11月7日,該小區開發商薛姓工作人員表示,有關情況不便告知。 昨日,有業主表示,目前,部分業主還在訴訟階段。
業主質疑,省上既然有“一價清”政策,為何法院不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
法院工作人員解釋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p>
就此問題,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陸遜表示,假若說合同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或與法律法規相沖突,那合同約定是無效的。“地方性法規明文不允許收費,開發商就不應該收?!眲㈥戇d建議,根據相關司法救助途徑,判決書生效后,業主可申請再審,也可去檢察院申請民事抗訴。同時,業主還可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尋求協調處理的方法。
法律人士提醒,在購買商品房時業主最好先熟悉相關法律條款細則,謹慎簽訂購房合同,以免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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