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chǎn)5萬元。
蔡某,2013年11月?lián)文喜谐枪芫智嗌胶志植龞|中隊長。自2014年1月以來,村民魏某、吳某等人在搭建廠房中因規(guī)建手續(xù)不全而被該中隊認定為違章建筑,之后在蔡某幫忙下,均順利建成,為此,蔡某收受違建村民款共計人民幣27.5萬元。2014年初,村民熊某在建住宅過程中因未辦理任何建筑審批手續(xù)而被該中隊制止,后蔡某收受熊某人民幣2萬元幫助熊某順利建成住宅。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計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9.5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蔡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其退繳了全部受賄贓款,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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