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貂絨”,其實根本不可能產在貂身上;號稱“世界級鉆石品質”的平板電腦被認定虛假宣傳;“九吉大紅袍”被認定“無證茶葉”……日前,《法制晚報》記者從國內各地法院了解到多起因天貓網店銷售問題產品而被起訴的案件。
針對這些案件,法律界人士提醒消費者,按照2015年2月實施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網購消費者無須再被迫接受“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網站單方作出的格式條款,消費者可以在家門口起訴電商維權,成本大大降低。
問題
IT產品
宣稱富士康制造“世界級鉆石品質”
2014年9月17日,李先生在天貓網站中的“恒耀數碼專營”店看到一款電子產品,展示的標題為“9.17出游促送老公老板樂凡F2256GB3G-電信+3G-聯通WIN8平板電腦超極本”。
訂單的交易快照顯示交易商品信息:“秒殺全網,性價最高;富士康品質”、“富士康制造,世界級鉆石品質,性能媲美筆記本”。
當天,李先生支付了5950元下單購買,9月19日簽收貨物。
李先生說,收貨當天,自己使用時發現產品不好用,涉嫌虛假宣傳,且商家不開發票。他以此為由要求退款退貨及三倍賠償,被賣家拒絕。后雖經天貓公司客服人員介入調解,但雙方仍未達成一致,對方只是交付了購物發票。
李先生說,他隨后向天貓、支付寶要求退貨退款,但支付寶公司仍將貨款支付給“恒耀數碼專營”店。
李先生認為,天貓發布虛假宣傳廣告,虛構事實并為“恒耀數碼專營”店銷售違法不合格產品擔保誘導消費者購買,構成欺詐;支付寶公司作為交易擔保人無視欺詐,未保護消費者利益,自行向恒耀公司交付貨款;開設“恒耀數碼專營”店的深圳市恒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制作虛假廣告宣傳,銷售不合格產品,構成欺詐。
他將三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買賣合同,恒耀公司退還貨款5950元,支付三倍貨款的賠償金17850元。
賣家描述系獨立商業行為
法庭上,天貓公司答辯稱,該案是買賣合同糾紛,天貓公司僅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并未參與到實質交易活動之中,不是交易的相對方,李先生主張天貓公司賠償于法無據。
賣家在天貓公司提供的網頁空間對商品進行描述,屬賣家的獨立商業行為,天貓公司并無過錯。
支付寶公司答辯稱,與李先生交易的是“恒耀數碼專營”店,支付寶只是網絡支付工具,相關付款指令均來自用戶操作,支付寶公司沒有處置用戶財產的權限。
恒耀公司答辯稱,該公司沒有誤導消費者,不構成欺詐;貨款由支付寶公司代管,恒耀公司未獲利,未欺騙消費者;同意退貨退款,但不同意退一賠三。
被判虛假宣傳賣家應三倍賠償
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余杭區法院一審判決恒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退還李先生購物款5950元,并支付賠償金17850元。
法院認為,“恒耀數碼專營”店在網頁中宣稱“富士康制造,世界級鉆石品質,性能媲美筆記本”,但對照商品實物及外包裝均表明制造商為廣州樂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恒耀公司無有效證據證明商品由富士康制造或與富士康有關聯,也不存在其宣稱的“世界級鉆石品質”,故構成欺詐。
李先生以恒耀公司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并判恒耀公司返還購物款。因恒耀公司構成欺詐,故應按照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李先生損失。但法院沒有支持其起訴天貓和支付寶請求。
法院認為,天貓公司系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是涉案合同一方當事人,且恒耀公司是虛假信息的制作者、發布者而不是天貓公司,因此,李先生主張天貓公司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支付寶公司系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的是代收代付款項服務,不是涉案合同一方當事人,其提供的擔保交易是保證交易安全而非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因此,李先生以擔保交易為由要求支付寶公司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問題
皮毛
天貓上賣“貂絨線”其實此物不存在
2014年10月21日,季女士以每團35元的價格從天貓網站上的“金花服飾專營店”購買了“上海金花絨線織美繪”貂絨線90團,花費3150元。
季女士說,根據“金花服飾專營店”的描述,該“珍貴貂絨”的成分為:貂絨60%、羊毛30%、綿綸10%。
后來,她到國家纖維檢驗機構去咨詢,得知貂這種動物,根本不產絨。
為此,她認為賣家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起訴要求退還貨款并作出三倍賠償。
業內人士稱“貂絨”都是混紡
2015年4月28日,上海市青浦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但被告金花絨線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國家棉印染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絨線的纖維含量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賣家出售的毛線中不含所謂的貂絨成分,實際成分為:兔毛48.9%、羊毛20.8%、粘纖20.5%、錦綸9.8%。
服裝業內人士告訴《法制晚報》記者,貂絨,通常由貉子毛、兔毛、羊毛以及其他不同種類化纖材質混合紡織而成,之所以叫“貂絨”,“只是形容它像水貂一般毛厚、保暖”。
以“貂絨”做賣點法院認定欺詐
上海市青浦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檢測結果,賣家對外宣稱貂絨成分達到60%,并以“珍貴貂絨”作為主要宣傳賣點吸引消費者購買,顯然構成惡意欺詐及虛假宣傳。
原告作為消費者,要求實施欺詐行為的賣家作出三倍賠償合法有據。賣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自身權利,法律后果自負。
2015年5月8日,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合同,金花絨線公司“退一賠三”。
產品標識虛假被判三倍賠償
無獨有偶,2015年7月22日,南京市玄武區法院也對一起類似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趙先生通過天貓購買了海寧市帝格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MIXGEORA”牌羽絨服2件,一共花費1560元。
網頁上顯示如下信息:“真皮保證:MIXGEORA 品牌源自皮都海寧,保證所有出售的皮革服裝均為真皮正品。”
涉案服裝的合格證上載明:“等級:合格品。面料:100%綿羊皮。填充:90%白鴨絨10%羽絨”。
試穿后趙先生覺得不保暖,將衣服送到檢測中心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產品,故起訴要求賣家按照承諾十倍賠償。帝格公司辯解稱,趙先生提交鑒定的羽絨服不是其銷售的羽絨服,即使衣服含絨量不符合標簽中的含絨量,也不能因此認定欺詐。
法院認為,賣家在其銷售的產品合格證上作虛假標識,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
但由于趙先生只對其中一件羽絨服進行了檢測,因此其針對另一件羽絨服提出的“退一賠三”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帝格公司退還貨款、支付三倍賠償金2340元及賠償檢測費500元。
問題
茶葉
天貓上賣茶葉發現味道怪異
陳先生稱,2014年12月19日,他在福建省安溪縣九吉茶葉有限公司在天貓商城上開設的店鋪購買了20盒“九吉大紅袍”,花費1540元。
他說,沏茶飲用后他發現茶葉味道怪異,繼而發現茶葉是無證生產銷售,故起訴賣家及天貓公司要求十倍賠償。
法庭上,天貓稱該公司不存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賣家利用天貓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且天貓公司沒有主動的交易審查義務,而陳先生是明知賣家的真實名稱及有效聯系方式的,天貓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九吉公司未到庭答辯。
銷售“無證茶葉”被判“退一賠十”
杭州市余杭區法院認定,涉案茶葉的包裝盒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為QS350514011502,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因期滿未延續已被注銷,而涉案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4年12月13日,屬于無證生產,即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九吉公司作為食品銷售企業未盡到查驗義務,應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
天貓不是參與買賣行為,也不存在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且陳先生自身了解賣家身份信息,故天貓公司不存在過錯。
2015年8月3日,杭州市余杭區法院一審判決九吉公司賠償給陳先生15400元。
與生產許可證不符白茶碧螺春為“烏龍茶”
2015年5月8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了一起類似案件。這起案件中,消費者沒有起訴天貓,而是直接把銷售茶葉的蘇州詠香記茶業有限公司起訴到法院。
孫某通過天貓商城上的“詠香記旗艦店”買了3盒“詠香記安吉白茶”、5盒“詠香記碧螺春”,一共花費1979元。
之后,其咨詢質監局后,認為詠香記公司銷售的茶葉沒有有效的生產許可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起訴要求“退一賠十”。而賣家認為賠償沒有依據。
蘇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定,消費者購買的安吉白茶及碧螺春,商品包裝上雖標明食品生產許可證號,但截至2014年6月23日,該生產許可證號涵蓋有效期內的產品為烏龍茶,而非安吉白茶及蘇州碧螺春。
法院認為,詠香記公司作為預包裝食品的銷售企業,怠于履行審查義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遂判決該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19790元。
法律
服務
近兩年新法規對網購維權有利
了解完上述電商維權案件,北京市雙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琳、北京市大興區法院承辦過多年民事案件的趙玉東庭長均告訴記者,2014年、2015年,多部與網購維權有關的新法規開始實施。因為法規實施時間尚短,不少網購消費者對此并不十分了解。但實際上,如果網購消費者能夠提高法律意識,一旦出現網購問題,對自身維權將十分有幫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是,多年來,消費者以該法條為依據,試圖在自己生活的城市起訴淘寶、天貓的努力均以失敗告終。起訴后天貓或淘寶通常會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最終裁定將案件移送到淘寶、天貓網站所在的杭州市余杭區法院審理。這一結果,大大提高了維權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使得消費者打了退堂鼓。
“這是因為它們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約定了管轄地。”劉琳律師解釋說。
在劉琳律師的提示下,記者發現了問題所在——消費者在注冊淘寶賬戶時,網站自動彈出一個窗口,并寫明“閱讀協議的過程中,如果您不同意相關協議或其中任何條款約定,您應立即停止注冊程序”。
“協議”包括淘寶平臺服務協議。這份協議指出,淘寶平臺指包括淘寶網、天貓、一淘網、聚劃算、阿里媽媽、阿里旅行·去啊等網站及客戶端。
淘寶平臺服務協議的第10條“法律適用、管轄與其他”中載明:【管轄】您因使用淘寶平臺服務所產生及與淘寶平臺服務有關的爭議,由淘寶與您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上,這叫約定管轄。為了成功注冊賬號,網購消費者只能選擇‘同意’,而一旦選擇了‘同意’,就意味著同意在淘寶網站所在地法院——杭州市余杭區法院解決爭議。”劉琳律師說。
淘寶單方管轄格式條款被新法規否定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開始實施。
“這個司法解釋對網購消費者維權很有利。從這天起,消費者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淘寶、天貓了。”趙玉東庭長說。
該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趙庭長的提示下,記者找到了一份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在新司法解釋施行一個月后作出的一份司法文書——
家住海淀區的黃某在天貓上的一家網店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黃某將網店和天貓公司起訴到海淀法院后,天貓公司提交管轄權異議,稱消費者在天貓購物必須注冊淘寶賬戶,注冊淘寶賬戶時會顯示《淘寶服務協議》,消費者需點擊“同意”方能注冊,而協議中已約定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指以明確且顯而易見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體可以正常獲悉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而天貓公司以上述方式提供的管轄協議,未能達到上述標準。最終,法院裁定駁回天貓公司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案件繼續在海淀區法院審理。
網購維權直接起訴賣家劃算
盡管根據新司法解釋,網購消費者可以直接在自己生活的城市起訴電商,但趙玉東庭長并不支持消費者這么做。
“根據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起訴電商,不如直接起訴賣家來得劃算。”他說。
新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趙庭長對這條法規作出了解釋:“法規的含義是,淘寶、天貓這樣的電商只有在不能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或明知、應知賣家利用電商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但仍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責任。但這兩種情形出現的概率都不大。這也是不少案件中,消費者同時起訴了電商和賣家,法院僅支持賣家承擔責任的原因。而且,如果起訴電商,電商如淘寶、天貓往往會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無論法院最終支持與否,都要經過一個審查、裁定的過程,如果電商對裁定不服,還可以上訴,需要等二審法院裁判,時間會被拉得很長。”
文/記者毛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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