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50萬元入股享受100萬元待遇”“每月給1萬工資,年底享受20%分紅”“投資即配發(fā)寶馬車”“每個區(qū)給一個茶樓,投資后茶樓歸投資者”,這些聽起來無比誘人的投資計劃最后竟落得一場空,不但投資者的資金無法收回,吸收投資者也會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北京晨報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就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夸大宣傳 吸納資金
2006年初,張某接觸了廣西合浦的金花茶產品,覺得該產品有利潤空間,于是在10月份注冊了公司打算經營金花茶,并與廣西某金花茶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交納了30萬定金以購買金花茶產品。苦于沒有經營資金,張某想到了通過高額回報的方式夸大宣傳,向社會吸收資金。
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間,張某通過口口相傳的途徑,以“投資50萬元入股享受100萬元待遇”“每月給1萬工資,年底享受20%分紅”“投資即配發(fā)寶馬車”“每個區(qū)給一個茶樓,投資后茶樓歸投資者”的方式對外公開宣傳。投資人劉某首先聽到了該消息,實地考察了張某公司后與張某簽訂了投資合同并繳納50萬元的投資款,后其把該項目介紹給了李某、王某。李某投資了100萬元,王某投資50萬元,另有他人通過其他途徑投資不等數額的款項。
經營失敗 山里躲債
但生意并沒有如想象中的順利,張某向北京數家茶樓推銷金花茶產品,均無人購買,也未能開設自己的茶樓。與金花茶公司的合同除付定金30萬元后也沒能力支付合同剩余約定款項,并因違約給對方公司造成損失,對方公司要求張某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同時,投資人開始催促張某給付承諾的收益。起初,張某以工資等名義返還劉某3萬元,返還李某11.4萬元,后因無力給付投資收益及本金,為躲避投資者索債,張某2008年躲到了北京十渡山里居住。
后經投資人報案,張某于2014年7月被抓獲,但剩余涉案投資款均未退賠。
構成犯罪 獲刑四年
庭審中,張某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對所有投資人表示歉疚,并坦承從生意失敗之日起即心懷忐忑,現在反倒是個解脫。其辯護人提出張某所收的錢都是公司股東投的錢,不屬于社會不特定對象,張某和其他人是民間糾紛,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投資人的股東身份是因投資而獲得,張某是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且投資人均系通過朋友介紹的方式得知金花茶投資項目,該信息的傳播系在張某的明示或默示下,向社會公開宣傳,加盟、入股、借款等方式均系吸收資金的手段,不改變其行為系非法吸收資金的性質。所以,張某的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鑒于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但考慮到涉案的投資款絕大部分未能退賠,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巨大,最后,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
法官提醒
老年人易上當
宣判后,法官提醒廣大投資者,對于涉及過高投資回報的項目需格外謹慎。從近年來的審判實踐看,老年人是被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的重災區(qū),本案的三位投資人,劉某、李某、王某均已過50歲。此類案件被告人往往許以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回報率,并在初期給以部分小額回報,但最終一般無法收回全部投資款項。選擇投資項目需謹慎,尤其對于老年投資者,投資前最好與子女等人商議,確保投資安全。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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