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證監會集中公示12條二季度投行業務違規處罰信息,總體來看,主要涉及首發(IPO)保薦項目、債券項目和非公開發行項目等違規,7家券商,如海通證券、國金證券、宏信證券、華西證券、東北證券、安信證券等,以及18名保薦代表人因此領下罰單。從處罰力度來看,大多數券商和相關責任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或責令改正措施。
兩個項目存在違規行為
海通證券被出具警示函
在被罰的7家券商中,海通證券是少有的出現兩個項目被處罰的公司。具體來看,此次處罰主要涉及浙江方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和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保薦工作。
其中,在保薦浙江方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2021年1月 11日報送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中,發行預案披露的認購對象卓越汽車有限公司的間接股東中車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權結構,與發行保薦工作報告載明的中車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權結構不一致。
在保薦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上,星光農機股份有限公司該于2021年2月1日報送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中,發行預案披露的認購對象浙江綠脈怡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間接股東中車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權結構,與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載明的中車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權結構不一致。
監管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因此,對海通證券以及這兩個項目的保薦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三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
安信證券兩名保代被罰
因在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轉債發行中明確表示財務狀況正常,后慘遭“打臉”等原因,安信證券被出具警示函,且其該項目保薦代表人被采取三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8月6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布了這一處罰決定。來看看是怎么回事。
2020年12月23日,證監會出具同意申請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注冊批復后,安信證券及該項目保薦人田士超和郭明新在2021年1月 19日向深交所報送無會后事項承諾函,明確承諾沒有影響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情形出現,明確表示財務狀況正常,報表項目無異常變化。
2021年1月20日,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發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說明書,正式啟動發行。募集說明書顯示,2020年1-9月份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3.51億元,同比下降35.11%,未對2020年全年業績進行預測。
2021年1月 30日,該公司發布2020年度業績預告稱,由于原材料價格上漲及產品銷售價格下降、匯兌損失、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降等因素,預計2020年實現歸母凈利潤為1.6億元至2.4億元,扣非后凈利潤為-0.6億元至-1.4億元, 2019年、2020年財務數據可能不符合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 (試行)》第九條“最近二年盈利,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的規定。
2021年2月 1日,該公司發布中止上市公告稱,預計2020年虧損,導致本次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擬申請撤回發行申請。2021年2月2日,項目保薦人田士超和郭明新向深交所申請撤回相關申請文件。
證監會指出,上述行為存在“申請文件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的情形,根據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 (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對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對田士超、郭明新出具警示函并同時采取三個月內 (2021年 6月 18日至2021年9月 17日)不接受其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在此期間,中止審查由你們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
深交所也指出,安信證券及保薦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未按要求及時報送會后事項文件,未對發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滿足發行條件進行審慎核查并發表意見,即于2021年1月20日啟動發行,并在1月28日披露發行結果公告,投資者完成繳款。最終,發行人因可能不符合發行條件終止發行并撤回申請,導致啟動應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資者達99.64萬人,退款本息32.85億元,影響投資者面廣、市場影響惡劣。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深交所對安信證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公司保薦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給予6個月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處分。在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間,不接受田士超、郭明新簽字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及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及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在此期間,中止審核由田士超、郭明新簽字并已受理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及重大資產重組申請。
招商證券、國金證券、華西證券等券商也被點名
涉及牧原股份、祖名股份等保薦項目
除了海通證券和安信證券以外,國金證券、國元證券、華西證券、宏信證券、東北證券、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一創投行)等也被點名。
其中,國金證券及兩名保代李維嘉、李超,因在翼捷股份IPO項目鐘未勤勉盡責,被出具警示函。招商證券兩名保代張燚、孫遠航因牧原股份可轉債項目被出具警示函;東北證券因對如意科技2020年年度報告未充分履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職責,被山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國元證券保代黃斌、方書品因賽赫智能科創板IPO項目被處罰。具體來看,兩人作為該項目保薦代表人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例如,對收入確認相關事項核查不到位、未充分關注境內收入確認相關異常情況、函證核查程序不規范等。
一創投行則是在保薦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在提交的保薦工作報告等材料中,未及時報告、披露發行人及其董事長蔡祖明涉嫌行賄的行為及該事項對發行人的影響,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宏信證券則是四川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了三大問題。
一是作為中天金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金融”)2019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聯席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及時取得募集資金專戶對賬單,未及時發現中天金融募集資金使用不規范的情況;存在未按《受托管理協議》約定及時發布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也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反映中天金融募集資金使用不規范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條、第六十條的規定。
二是作為舍得集團2018年公開發行債券(第一期)和2019年公開發行債券(第一期)的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在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監督募集資金按核準用途使用方面存在未勤勉盡責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三是公司薪酬遞延機制不完善,未合理制定項目主要人員收入遞延支付標準。
華西證券也因存在三大問題被出具警示函。
一是作為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及受托管理人,存在未持續關注發行人資信狀況,當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后,未按規定出具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的情況;存在工作底稿中證實募集資金用途的相關資料收集不完整的情況。
二是在對山東廣悅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開發行綠色公司債券盡職調查的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不充分、未在對各種盡職調查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獨立判斷的情況;
三是 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在廣東南方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中,存在部分對外提交、報送、披露的文件未嚴格履行內核程序的情況。此外,部分項目還存在對項目流程的跟蹤和管理不強、工作底稿不完整、歸檔不及時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