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嚴打證券違法的當下,私募基金的監管也愈發趨嚴。
員工人數9人實為6人、用于支付承辦藝人演唱會等費用的基金未備案……浙江證監局7月發布的首張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露了杭州浪淘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浪淘沙投資”)的4項違法行為。而這并非是浪淘沙投資首次被監管。
業內人士認為,近年來,監管執法機構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執法力度逐步強化。對違法行為的加嚴處罰,將加大資本市場違法犯罪的成本,對資本市場起到震懾作用。
存在多項違法事實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證監局查明,浪淘沙投資存在四項違法事實:
一是未及時更新登記信息。浪淘沙投資實際員工人數為6人,但該公司在中基協的備案信息卻顯示9人。此外,實際經營地址與中基協登記的信息也不符。上述事項信息發生變動后,公司未及時更新登記信息。
二是存在基金產品未備案情形。浪淘沙投資(代表浪淘沙優選演唱會2號投資基金)等4家公司共計出資1.18億元,成立了杭州浩宣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稱“杭州浩宣”),資金專項用于支付承辦藝人演唱會項目涉及的相關表演費、代理費、合作費、租賃費等雜費、進行流動性投資或用于其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用途。杭州浩宣屬于符合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類型,但浪淘沙投資未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基金備案。
三是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上述基金的合同約定: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財產年度報告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向基金委托人披露。且基金運行期間,管理人應當在每半年結束之日起20日以內向基金委托人披露托管人復核的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但浪淘沙投資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上述相關信息。
四是未按規定保存私募基金相關資料。2017年5月,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杭州浪淘沙智選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投資的杭州鑼卜科技有限公司陷入經營困境,杭州浪淘沙勢弘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明股實債的形式投資了杭州鑼卜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團隊新設成立的杭州芯聯芯科技有限公司,并約定相關回購換股條件。上述事項公司已經征得基金投資人同意,但未按照規定保存相應資料。
因此,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杭州浪淘沙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對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姜壽成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其實,去年5月,浪淘沙投資已被浙江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除上述4條違法行為外,還包括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約定在初始募集期間落實投資冷靜期要求和對投資者進行投資回訪。
被列為異常經營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浪淘沙投資目前已被中基協列為異常經營機構。
根據相關規定,異常經營期間,中基協暫停受理該機構的基金備案申請、該機構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中基協官網信息顯示,該機構已備案的私募基金共有6只,均備案于2016年至2017年,且其中兩只已提前清算。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中,其中一條“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與投資者息息相關。那么,這一行為會對投資者造成怎樣的影響?
業內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通過信息披露,投資人可以對管理人的投資和運作、業績等進行監督,以便進一步采取措施或行使權利。對于投資者而言,通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得到信息,是其作為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體現。在投資階段,信息是影響其進行投資決策的重大依據。所以,監管部門對管理人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情況采取監管措施,可以讓投資者更好地行使知情權,而知情權是投資者行使投資決策權和訴訟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當然,合乎規定和約定的信息披露,不只是保護投資者,也是保護基金管理人,因為管理人只要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了披露,就認為其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上述人士補充道,監管機構對于信息披露不規范采取監管措施,可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意識,讓廣大投資人更好地行使知情權,從而增加整個私募基金行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進一步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