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2年年底,因財務虧空、資金緊張等原因,河南振強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強公司”)被迫倒閉,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發現,該公司原會計王某君和趙某霞分別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共計侵占公司資金超過4000萬元。
發現二人上述行為后,振強公司隨即向長垣市警方報案尋求幫助。2013年8月20日,長垣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隨后趙某霞、王某君分別于當年8月26日、28日被刑事拘留。但在37天拘留期限過后,二人被取保候審。
尚法新聞調查發現,長垣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長垣市檢察院”)曾于2013年年底,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理由是證據不足,要求長垣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核實清楚振強公司賬目盈虧情況。
但令振強公司沒想到的是,7年時間過去,等來的卻是長垣市公安局作出的《撤銷案件決定書》(以下簡稱《撤銷決定》)。對此,振強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奧肯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長垣市公安局撤銷此案的理由和依據不充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2020年9月18日,王某君在接受采訪時回應稱,關于振強公司反映的情況,均不屬實。無論是他還是趙某霞,均不存在利用職務侵占公司財務的行為。自2013年振強公司報案至今,他也希望長垣市公安局能夠盡快查清此事,還自己一個清白。
對此,為核實上述反映情況,尚法新聞通過多種方式聯系長垣市公安局主管經偵大隊副局長胡某兵和經偵大隊長李某良,但截止發稿,其兩人均未回復。
公司原會計被指侵占資金超4000余萬
振強公司法人趙建振告訴尚法新聞,2012年年底,公司因資金問題被迫倒閉,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后發現,該公司原會計王某君和趙某霞分別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以公司名義辦理銀行貸款后不入賬或少入賬、以及直接從公司銀行賬戶支取現金后不入賬等方式將公司巨額資金非法占為己有,共計侵占公司資金超過4000萬元。
在發現二人上述行為后,振強公司選擇向長垣市公安局報案尋求幫助。2013年8月20日,長垣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于當年8月26日、28日分別對趙某霞、王某君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但37天拘留期限過后,二人便被取保候審。”趙建振表示,同年10月31日,振強公司聘請鑫平原會計事務所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遞交給長垣市人民檢察院。
2013年年底,長垣市人民檢察院以相關證據不足,現金去向無法核實為由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并要求長垣市公安局補充偵查。
公開資料顯示,振強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原是一家專業從事起重機械生產經營的大型企業,注冊資金8600萬元,經營各種起重機和配件等。作為起重機制造企業的主力軍,十余年來為長垣當地接納了大量勞動力,創造了眾多就業機會,其中2012年員工達到350余人。僅在2008年——2012年期間利潤就高達4000余萬元,案發前十余年期間,振強公司每年向當地財政上繳利稅高達幾百余萬元。
尚法新聞調查發現,2003年至2006年,王某君擔任振強公司現金會計,隨后該職務由趙建振妹妹趙某霞擔任,直至公司倒閉。2006年至2012年期間,王某君則負責公司融資貸款業務。
據振強公司向長垣市公安局遞交的控告書顯示,王某君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一系列不正當手段,經初步核實,侵占公司2870余萬元。至于趙某霞,則侵占公司1800余萬元。
案件偵辦7年未果后被警方撤案處理
據趙建振介紹,2013年10月31日,振強公司聘請鑫平原會計事務所對公司賬目進行審計,但長垣市檢察院對此審計結果并不認同,要求長垣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并重新審計。
“截止目前,該案已開展偵辦工作超7年,但始終沒有明確結論。”趙建振表示,王某君、趙某霞兩人曾在外揚言已花幾百萬元搞定辦案人員,讓案件不會繼續偵查終結,鑒于該案偵查階段已遠遠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期限以及長垣市公安局近年來的態度,不排除相關警員已被兩人收買。
尚法新聞調查發現,2020年7月24日,長垣市公安局作出《撤銷決定》,將上述案件做撤案處理。
“經偵大隊大隊長李某良曾向我透露,由于人員調動,該案的材料未歸檔比較亂,使得案件至今沒有結果。”趙建振說,當時李某良大隊長還告訴他,現在警方先做出撤案處理,等審計結果出來后,重新立案偵查。
但令趙建振不解的是,自2013年8月立案到2020年7月撤案,在長達7年的時間里,長垣市公安局到底對此案有沒有進行過偵查?此外,振強公司自行委托的審計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可公安機關委托的司法鑒定又遲遲沒有結論,這要等到哪一天才能出結果?
關于警方作出的《撤銷決定》,北京奧肯律師事務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表示,首先長垣市公安局撤銷此案理由和依據明顯不充分,適用法律錯誤?!冻钒笡Q定》并未具體指明撤銷案件具體原因,本案涉案金額巨大、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確、涉案贓款分文未退、受害人損失慘重、案件事實清楚明了。在這種情況下,長垣市公安局并未指明撤銷案件具體原因,一撤了之,難以服眾,也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該案已嚴重超期,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根據。其次,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該律師認為,王某君、趙某霞滿足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且涉案金額已達到職務侵占罪的起刑點,為法律規定的“數額巨大”標準,屬于性質極其惡劣的經濟犯罪,應予以嚴懲。最后,該案自立案偵查至撤銷案件長達7年之久,長垣市公安局未能及時對涉案財產采取查控凍結措施,導致犯罪嫌疑人得以有足夠的時間掩飾、隱瞞、揮霍、轉移,給被害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涉案當事人:反映情況均不屬實
9月18日,王某君在接受尚法新聞采訪時回應稱,針對振強公司反映的他和趙某霞利用職務侵占公司財務一事,均不屬實。
“自2003年公司成立至倒閉,一直是負債經營,期間欠了外面很多錢,如今趙建振拿不出這個錢,他便一直對外宣稱是我和趙某霞將資金侵占了,他的真實目的是讓我和趙某霞背這個‘鍋’。”王某君表示,2013年振強公司報案,當時警方和檢察院便介入對他和趙某霞進行調查,結果并沒有發現侵占公司資金的行為。
王某君強調,趙建振作為公司的法人及實控人,振強公司的每一筆資金往來均是經他同意、簽字才執行的,因此,根本不存在職務侵占一事。
時至今日,趙建振仍在外面反映此事,王某君稱,他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希望長垣市公安局能夠盡快將審計結果做出來,以還他清白。
針對雙方均反映的此案久拖不決,以及公安機關委托的司法鑒定遲遲沒有結論這一情況,尚法新聞通過多種方式聯系長垣市公安局主管經偵大隊的副局長胡某兵和經偵大隊長李某良,但截止發稿,兩人均未回復。
9月22日,尚法新聞致電長垣市檢察院批捕科科長王某芳,向其了解案件偵查期間,檢察院有無提出相關檢察建議或履行監督職責,其回復稱,具體情況需采訪該院政治部。
隨后,尚法新聞多次聯系長垣市檢察院政治部,均無人接聽。
因趙某霞多次更換聯系方式,截止發稿,尚法新聞通過多種方式均無法正常聯系。
據趙建振的代理律師向尚法新聞介紹,該案于2020年7月撤案之前,王某君、趙某霞被取保候審已近八年時間,案件一直處于未撤該案,也未進行偵查工作的狀態,已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偵查期限,不符合刑事案件辦理程序性要求。
有法學專家認為,該案如果是檢察院未批捕導致,則應確定未批捕的原因是主體問題還是侵占事實認定問題?如果確系事實認定問題,則公安機關已經啟動的司法審計工作將是目前推動案件進展的關鍵環節。鑒于振強公司自己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只能是公安機關辦案的參考因素,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目前公安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工作是非常正確的。
該專家說,有效的司法審計結論將是本案的關鍵性證據。但是司法鑒定工作亦應該控制在合理的期限內,應敦促公安機關委托的審計機構盡快出具審計報告,以認定侵占事實,形成證據體系,盡快重新啟動對本案的立案偵查工作。
該專家同時認為,鑒于該案涉案金額巨大,應屬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本案可由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進行管轄。
對于此案的具體進展,尚法新聞將繼續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