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統一規范資產管理監管標準的背景下,投資者知情權以及適當性管理的重要性和意義日益凸顯。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資產管理產品介紹要素》金融行業推薦性標準。
其中,《資產管理產品介紹要素 第3部分:信托產品》是繼2014年《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文件示范文本》《信托業務分類及編碼》兩項信托行業標準后發布的第三項行業標準,中國信登作為該部分主要起草單位之一,參與了標準的編制工作。
那么,在今后購買信托產品時,投資者應該注意哪些方面的內容?
明確相關要求
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內市場資產管理產品介紹資料要素差別較大,披露內容的尺度、維度不一致,同時存在專業術語過多、披露片面、表述不一致等問題,導致投資者在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時出現獲取信息片面、難理解的情況,也使得投資者較難對其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的實質性風險作出正確判斷。
《資產管理產品介紹要素 第3部分:信托產品》適用于中國境內設立的信托機構發行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介紹資料的編制,但不適用于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實施對象主要為信托機構。
其中,標準主要內容為信托產品介紹編制的通用要求和具體的產品介紹要素,通用要求基于資產管理產品介紹的統一框架和要求,分為總體要求、內容要求和展示要求。
在總體要求中明確了《信托產品介紹》是信托文件內容的提煉,應公正、準確地介紹信托產品有關信息,概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及產品的主要風險;內容要求明確了信托產品介紹應包含的介紹信息內容;展示要求明確了信托產品介紹的形式、格式、字體等要求。
具體的各部分要素結合信托產品特點制定,具體的介紹要素根據信托產品特點分為產品概要、產品類型信息、信托財產運用策略或方式、產品風險和收益等九個大類,每一類中規定了具體的要素及需要展示的信息內容。
四個明顯特點
中國信登方面指出,該標準有四個明顯特點:
一是突出投資者權益保護,標準將產品類型、投資者適當性、產品風險和收益特征、投資者權益維護等重要內容單列展示,確保產品的關鍵風險披露、聲明等能夠引起投資者充分關注;
二是內容通俗易懂,為便于投資者理解,信托產品介紹的部分要素采用第一人稱或問題形式,如“這是什么樣的信托產品”“主要風險和收益情況如何”,讓投資者通過通俗易懂的方式,及時理解產品特征以及風險情況;
三是介紹內容關聯信托文件,《信托產品介紹》所載的全部內容僅供投資者參考,標準明確要素信息后批注“詳見信托合同××章××條”,以方便投資者對照閱讀;
四是附錄中提供模板參考,基于標準中的展示和內容要求,標準在附錄中給出了信托產品介紹模板,便于信托機構參考使用。
據悉,下一步,中國信登將在監管部門的指導安排下,結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投資者保護宣傳等活動,配合行業組織和同業力量積極開展標準宣貫推廣,引導信托公司等行業機構積極有效使用該標準,強化標準在實踐過程中的影響力和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行業標準的引導和示范作用。
具有重要意義
普益標準研究員王巍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資產管理產品介紹要素》的發布填補了我國尚無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介紹要素標準的空白,其內容表述清晰準確,同時所述相關產品要素標準規范易懂。
“這有助于投資者理解和比較不同產品的差異,理解不同產品的基本情況,并由此做出明白、合理的投資判斷,從而達到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目的。”王巍進一步指出。
對于過往信托產品推介過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不合規的行為,王巍告訴記者,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最低收益;二是進行虛假宣傳、夸大預期收益;三是夸大公司經營業績或者惡意貶低同行;四是推薦與信托消費者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信托產品。
在《資產管理產品介紹要素 第3部分:信托產品》中,記者注意到,產品類型分為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和混合類。
而對于產品風險等級,相關標準顯示,信托機構經過審慎評估后確定的產品風險等級,應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如銷售機構對代理銷售的信托產品風險評估結果與信托機構不一致的,應采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
“未來購買信托產品時,投資者需要判斷自己是否為合格投資人,還需要從信托公司背景、產品投向、融資主體、增信措施、項目資質等多維度對信托產品進行考察。”王巍建議,此外,要確保從正規渠道購買信托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