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北京、河北、江蘇等地采訪了解到,在各地探索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由于財政預算管理上的弊端及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資金管理問題突出,違規、壟斷、暗箱操作、逆向選擇等現象多發,一些公共服務項目回扣高達40%,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恐將成尋租與腐敗的新災區。(7月03日 來源:經濟參考報)
眾所周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社會管理模式的一種創新,在我國還尚屬于起步階段,其中難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或是這樣那樣的問題。然而,比想像更為嚴重的腐敗現狀不得不令人擔憂,“恐成腐敗新災區”這些字眼,不由引起大眾警醒。筆者認為,盯緊政府購買服務,才能防患滋生腐敗新災區。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托、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可以說,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的出發點是為了避免腐敗、節約資金,更好的為民服務。
然而,事實并沒有想象的那么靠譜,正如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地方政府違規、壟斷、暗箱操作、逆向選擇等現象多發,采取吃回扣的方式蠶食著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如果說由于制度不完善造成資金支出用而不當,尚情有可原,那么“吃回扣”的現狀,不僅違規而且更可能已經涉嫌違法犯罪,實屬令人痛恨。也不得不讓人猜想,如此購買公共服務,頗有借助行政部門的強勢地位和資源優勢,依靠購買公共服務之風賺錢之嫌。
為此,要防止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成為“腐敗新災區”,需要為之打一針“陽光防腐劑”,填補其制度空白。政府部門需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回扣”行為發生,在采購過程中嚴把審核門檻,抽離政府內部采購腐敗,大力倡導“陽光采購”,創新監管機制預防腐敗。而作為政府采購人員要提升自我素養,提高道德準則和職業操守,提高自我約束力,在采購過程中對“回扣”堅決說不,才應是主動抵制腐敗的有效之舉。
總之,要真正防患政府購買服務滋生腐敗新災區,制度建設和監督工作必須齊頭并進。在公共財政的購買支出體系不夠完善的條件下,需要進一步強化預算的約束力,創新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框架和資金運作機制。同時,必須將政府采購從購買環節到績效評價再到獨立審計都納入專門的法律框架,既保障公共服務的質量,又大大減少購買中的尋租與腐敗空間。(文/陳小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