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證券監管,一些人習慣于義憤填膺,總覺得證監會管得太多,并呼吁放松管制。讓市場自己去調整,看似一個非常合理的說法,也特別容易引起共鳴。其實這并不是一個管多管少的問題。想想看,即便是現在管得多的情況下,當一個公司出現了違規,投資者能得到多少補償?從過往的判例看,雖然投資者勝訴了,卻得到很少的補償。這意味著法律實現了正義,卻喪失了效率。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制度困境?這是因為監管并不單單是證監會的事情,也不單單是各種證券監管條例的事情,監管是一個系統性的制度安排,需要各項制度配套,才能取得正義和效率的內在統一。但對于一個新興市場來說,要做到制度安排上的相互協調,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這就引發了現在市場上的各種亂象。說到底,并不是證監會不爭氣,而是證監會不知道怎么才能爭氣。
但凡一個好的監管,會在公司發行證券的整個過程中予以合理的監管,事前監管就是發行監管;事中監管就是公司上市后的日常監督;而事后監管就是當發現公司有違規行為后,予以懲罰。這三個環節缺一不可。從各國的監管實踐看,事中監管大同小異,其核心都是要求公司在每個環節以及每個時期做到信息的完整、及時和準確的披露。但在事前和事后兩個環節,則差別較大。一些國家和地區事前監管略微寬松,但事后監管比較嚴格,比如美國;而另一些國家和地區則事前監管嚴格,事后監管反而略顯寬松,比如我國。為什么會形成如此不同的監管風格?媒體上總是不約而同地批評證監會,其實這也不是證監會所能決定的事。事前和事后孰輕孰重,完全取決于一個經濟體的制度安排配套狀況。如果一個經濟體已經形成了成熟的事后監管制度體系,那么事前監管做些放松是合理的;假如一個經濟體事后監管漏洞百出,制度缺位,那么事前的嚴格監管就變成必備品。
試想一下,對我國這種新興市場來說,事后監督機制嚴重缺位,此時如果沒有嚴格的事前監管,市場將變成怎樣?其實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也不是沒有過自發的市場出現,早期一些地方證券市場就是在沒有事前監管的情況下自發形成的,其結果呢?如果你熟悉那段歷史,就會發現,一個沒有嚴格監管的自發市場是多么可怕,欺詐和內幕交易橫行,投資者根本無從落腳。假如你認為那是特殊時期的特殊狀況,那么建議你去了解下我國臺灣地區證券市場的發展狀況,就會豁然開朗了,一個沒有監管的市場,或者說一個監管不嚴格的新興市場,連算命先生都能成為風行一時的股票分析師,你覺得這種市場還靠譜嗎?新興市場的問題在于,市場的發展快于制度的建設,這是因為市場有一種內在的自發的擴展動力,而制度卻需要經歷漫長的政治過程才能成型。尤其是我們這種成文法系的經濟體,每出臺一部法律之前,法律專家們都希望能夠窮盡未來的各種可能性,以及協調各方的利益,但未來有那么多的不確定,法律專家們只能借助于已有的國外的法律進行本土化,并在這種過程當中反復修訂,才能逐步形成適合本土的完善法律。即便如此,如我在以前反復強調的,就算是發達經濟體(如美國這樣的國家)的法律也是不完備的,何況我們新興經濟體。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法律的不完備會更嚴重。一旦這種不完備被市場利用,那么市場無疑就開始興風作浪。
回到美國早期的市場,也是一個無監管的時代,或者準確地說,是一個自律的時代,但自律不等于有聲譽,在證券市場嚴重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人們無法甄別一個錯誤是來自偶然的意外,還是當事人有意的欺詐,此時犯罪的成本就大大降低,因為你很難找到證據來指控實施犯罪的人。這也是美國早期證券市場欺詐發行和內幕交易泛濫的關鍵。如果你不信,可以看看美國早期的證券市場史,賣假股票的都一大堆,更何況欺詐上市?有個證監會,至少不會賣假股票了吧。由于早期美國也沒有相關的完備法律來應對這些市場違規和違法行為,所以各州為了保護投資者權益,才選擇出臺了具有實質性審查的監管法律,試圖通過事前的嚴格管控來降低市場上欺詐和內幕交易的風險。而事實證明,藍天法的實施的確讓市場干凈了很多。隨著美國事后監管法律的陸續完善,美國聯邦政府才開始放松事前監管,把重心放在注冊制的推行上,但各州其實并不放心,還是堅持實質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