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味地給予所有當事人免職的處罰,感覺已經提不出群眾的“興趣”。在中央打擊腐敗,密切聯系群眾、改進工作作風的今天,在如此高壓態勢下,在全國上下齊心協力的情況下,只要是涉及影響官員形象的問題上,只是給予“免職”之后再無下文,筆者認為有一種處罰太輕之嫌。難免讓人感覺一切的規章制度只是喊喊口號、亮亮劍,真正到實施的時候卻沒有落下重錘。這才是一年的查處以來,仍然還有人頂風作案的真正原因。
筆者認為,所有的違規違紀案件的懲處方式都應該有相應的制度,每個案件的處罰方式都應該有所不同,都應該是“一事一議”、就事論事。而不是所有“一刀切”,一味地將“免職”作為“糾錯法寶”、“懲治神器”。 (文/張雨竹)
作者:張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