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義楓分析,這其實就是變相的資金池,濫用擔保在短期內圈到一大筆錢,可能拿去放高利貸,結果被套住。
資金池就是一種資金空轉和負債管理,只要有新錢進來,就可以兌付過去的產品。以借新還舊的方式作為支撐,給投資者制造了一種枝繁葉茂的假象,但事實上卻并無真正的經營能力來支撐現金流,最終只會導致窟窿越捅越大,到最后一發(fā)不可收拾。
至于姜濤攜款消失是有預謀的詐騙還是虧錢后不得已的跑路?目前還不能確知。而據熟悉姜濤的消息人士透露,姜濤在進入基金行業(yè)前,其曾集資在鄂爾多斯買了個礦,結果自己的錢投進去也被套了。
另據投資人猜測,在此之前數月,姜濤已經開始為跑路做準備。3月6日,海滄資本的公司股東和法人代表由姜濤變更為張桂起,原本姜濤持有的海滄投資的4500萬元出資也變更為由張桂起接替;同在3月,姜濤辦理完護照;6月,姜濤前往香港搭建資金出境通道。
類資金池行業(yè)潛規(guī)則?
在地產基金行業(yè),海滄資金池現象并不少見。
業(yè)內人士透露,大量私募基金均存在類資金池,通過超募或假項目,借新還舊,一旦房地產市場變差,投資者出現觀望,沒有新的錢進來,就只好虧錢,或跑路。
一直關注海滄事件的律師鐘凱文指出,在海滄的某些項目中,托管銀行、監(jiān)管銀行和擔保機構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
在募資投向依林山莊的基金產品中,根據海滄有限合伙企業(yè)海品投資、融資方依林公司、石家莊匯融農村合作銀行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依林公司應將還款付至其在銀行開設的賬戶,銀行將還款劃撥至海品投資的賬戶,但款項最終去向不明。
另據投資者稱,海滄投資基金賬戶于2014年6月26日前后從另外三個有限合伙賬戶轉出巨額資金,其中一個賬戶資金最終轉到了姜濤的個人賬戶。
深圳一位投資者表示,監(jiān)管賬戶的資金可以劃去與專款專用不關聯的賬戶甚至個人賬戶,監(jiān)管銀行究竟起了什么作用?
鐘凱文表示,值得反思的是,托管銀行是否按照嚴格的托管協議,將錢匯入監(jiān)管銀行;托管銀行如何確認募集資金的規(guī)模,超募的部分是否仍然接受匯入;監(jiān)管銀行是否按照約定將錢匯給融資方;監(jiān)管銀行是否保證把錢兌付給投資者,而不是被GP或其他人挪用。
擔保方的制約同樣很微弱。姜濤失蹤事發(fā)后,擔保方河北融資迅速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其與海滄資本的關系遭到了投資人的質疑。
一般而言,投資者最為看重的是擔保,此次多位受損投資者均稱是因為看中河北融投的擔保而做出的投資決策。
海滄自成立以來,第一個基金產品(依林山莊)就得到了河北融投的擔保,此后,海滄及旗下多只有限合伙基金產品的擔保方均為河北融投。
此外,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份抵押材料顯示,在唐山瑞泰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作為融資方的基金產品中,在尚未與海滄簽署任何融資文件之前,瑞泰就把相關的土地抵押到了河北融投名下。
而投資者稱,原定于近日內到期的5000萬并未到達瑞泰,河北融投也沒有提供擔保,海滄的該項目為虛假募集。
事發(fā)后,河北融投聲明稱,根據交易結構的設置,僅對項目方的違約擔負連帶擔保責任,至于海滄資本對投資人是否履行還款手續(xù),融投并不負責。
陳義楓認為,在基金產品交易結構中,托管銀行和擔保機構都是針對融資方進行的,而非對投資者,只要資金回到了基金賬上,托管銀行和擔保機構便沒有責任。在海滄?zhèn)€案中,他認為監(jiān)管銀行和擔保機構沒有法律上的責任,而有失察之嫌。
鐘凱文則稱,地產基金項目的流程一般可分為兩種:一是擔保方先跟項目接觸,再去找基金管理公司;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先找到項目,再去找擔保機構。如果是前者,擔保方主導融資方,但對于募資的基金公司卻是完全放任。那么,擔保方該如何向投資者提示這種渠道風險,需要反思。
鐘凱文指出,這對擔保政策的完善應該有啟示:擔保范圍是僅限于投融資的環(huán)節(jié),還是一直延伸到兌付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