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配套措施進一步完善
為避免重蹈美國次貸危機的覆轍,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與風險防范、提高信息透明度已成為行業共識。
記者注意到,7月22日發行的3期資產證券化產品在評級安排上均采用了雙評級,而這也是監管機構對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最新要求。
根據2012年5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新的交易結構中已加入了“雙評級”和“風險自留”兩大審慎性規定。一方面,新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必須引入兩家合格評級機構參與評級。另一方面,有關規定要求發起人持有的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低于總發行規模的5%,意在控制資產證券化中的道德風險。
另外,有專家建議,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獨立性”及“破產隔離”等制度也需加以明確,以防止后續隱患。
“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是信托受益憑證,目前由《信托法》規范,在國家立法層面予以保障。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只有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作出規定,法律層級不高。待時機成熟后應該制定一部‘資產證券化法’,以進一步規范和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北京大學金融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黃嵩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