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非圣賢,孰能無過。知過能改,善莫大焉”。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規定,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筆者認為,兩年后,選任涉腐干部符合《辦法》重新任職程序,但如果對涉腐的懲處力度和啟用力度不透明,勢必會引起各種質疑。組織部門只有按照新修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開選任人的條件和標準,結合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實際細化選任人標準,科學規范涉事、涉腐“問題官員”的復出條件、復出程序,形成具有操作、有針對性的標準體系,才能有效地抵制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筆名: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