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法制辦透露,《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本市所有建筑都要“上牌”,擅設門樓牌最高將被處以三萬元罰款。
據介紹,門樓牌管理工作是地名管理和公安戶籍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以來,本市一直依據1986年制定的《北京市門牌、樓牌管理暫行辦法》,僅對全市的住宅類建筑實施門牌和樓牌管理。新《辦法》出臺后,本市行政區域內凡是依法建設的建筑物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門樓牌設置規范編制門樓牌號、設置門樓牌。這一措施將實現本市樓牌管理工作全覆蓋,并為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奠定基礎。
依據新《辦法》規定,門樓牌包括門牌、樓牌、單元牌、戶(室)牌,門樓牌標注的地址信息,應當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布的標準地名為依據。市公安機關將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規劃、民政、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本市門樓牌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將依法編制的門樓牌地址信息將成為建筑物的標準地址信息。今后,戶籍管理、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社會保險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動都應當使用標準地址信息。如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新地名或者批準變更地名,應當自確定或者批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公安機關和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新地名或者變更后的地名開展門樓牌地址編號管理工作。因地名變更需要更換門樓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統一組織更換。
在建工程、臨時建筑、農村宅基地,新《辦法》同樣規定要設置門樓牌。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時,應當按照門樓牌設置規范對建設工程門牌、樓牌以及單元牌、戶(室)牌進行預編號,并編制編排表。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后至竣工驗收前的合理期限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編制門樓牌號,設置門牌、樓牌。
臨時建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可以對臨建進行統一編號,并設置臨時標志牌。臨時標志牌僅用于標識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為該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證明以及產權登記信息憑證使用。
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應當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提交宅基地批準文件,申請設置門樓牌。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進行實地勘察,編制門樓牌號。
新《辦法》還要求區、縣公安機關加強對轄區內門樓牌的巡視、管理工作,發現未按照規定設置門樓牌或者門牌、樓牌出現松動、遮擋、破損、丟失等情況的,應當及時糾正、維護或者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