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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經濟報 首席評論員 溫獻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14年3月15日,我國正式實施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應運而生,成為網購消費領域的高度共識。但稍感遺憾的是,時至今日,個別平臺和商家依然對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置若罔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意見》,可以說是對此類違規違法行為的再次提醒和正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布施行的《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也作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些都為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作為業內法律常識,平臺和商家本應嚴格遵守規定。但一些平臺商家為了自身利益,設置重重門檻和障礙,千方百計阻撓消費者退貨,“商品已拆封”“包裝已拆封”“包裝袋不全”等就是拒絕退貨的所謂理由。這不僅是對消費者的一種苛責刁難,也是對法律法規的漠視和輕慢。眾所周知,拆封是消費者驗視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必要前提條件。在不影響商品完好性的情況下,商品已拆封根本就不在法定的禁止退貨之列。
其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平臺和商家利益,法律在責任、權利劃定方面也有著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譬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此外,該法還提出“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可見,無論是消費者,還是平臺和商家,法律法規的公正性決定了二者都不能一味地將“利”擺在中間,既要維護自身利益,也要履行法律規定。
因此,為減少乃至消除“拆封驗貨易陷于不能退貨”的尷尬,平臺和商家需要提前告知適用不能退貨規定的情形。消費者需要留存一定的證據,比如與商家就所購買產品進行溝通、確認的證據,如聊天記錄、訂單信息等。相關部門也要強化平臺和商家的監管,對阻礙或變相拒絕退貨者,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并以此作為消費警示,提升消費者維權意識,警示平臺和商家守法經營,讓“拆封不影響退貨”成為最大共識,共同營造網購消費領域健康良好的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