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一則行政裁定書披露,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建設的城郊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新鄭市龍湖鎮和孟莊鎮轄區內的土地1050.77畝建城郊鐵路工程而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相關規定要求鄭州地鐵集團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部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鄭州地鐵集團經催告至今未履行,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顯示,經審查查明,2014年5月,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新鄭市龍湖鎮和孟莊鎮轄區內的土地1050.77畝(700513.59平方米,其中351383.4平方米符合新鄭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349130.19平方米不符合新鄭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城郊鐵路工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及《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于2020年9月16日對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作出新自然資罰決字〔2020〕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決定處罰:2、限十五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9130.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經催告至今未履行,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以上處罰決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新鄭市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第2項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行政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本院準予強制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定如下:準予強制執行新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新自然資罰決字〔2020〕0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第2項“限十五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9130.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的行政行為,由新鄭市孟莊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開信息顯示, 鄭州地鐵集團經鄭州市人民政府批準,于2008年2月22日成立,2018年9月11日改制為集團公司,現注冊資本金27.79億元人民幣。主要負責軌道交通項目的工程投資、建設、運營,商業房屋租賃,物業服務,通信設備租賃,建筑機械設備、建筑材料銷售,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廣告,從事貨物和技術進出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