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內陸沿邊地區承接產業梯度轉移,推動區域協調發展
(十一)推動加工貿易產業集群發展。按照國家重點產業布局,支持內陸沿邊地區加快承接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加工組裝產能的轉移。鼓勵內陸沿邊地區基于環境容量和承載能力,因地制宜發展加工貿易。穩妥推進國內外企業將整機生產、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發結算環節向內陸沿邊地區轉移,形成產業集群。
(十二)建立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合作機制。推動建立省際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協調機制,重點協調解決信息不對稱、配套服務不完善、人才不充裕等問題,加快推動項目落地。鼓勵沿海地區與內陸沿邊地區共建產業合作園區,按照優勢互補、共同出資、聯合開發、利益共享的原則,開展產業對接、人才交流培訓等方面合作。
(十三)支持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發展。加大對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的支持力度,重點加強承接地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員工技能培訓、招商引資、就業促進等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承接轉移專項資金,用于促進相關工作。培育和建設一批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和示范地。
(十四)研究制定差異化的支持梯度轉移政策。在嚴禁污染產業和落后產能轉入的前提下,結合國家重點產業布局,研究制定支持內陸沿邊地區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的政策措施。
五、引導企業有序開展國際產能合作,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
(十五)謀劃加工貿易境外合作布局。做好境外合作重點國家和重點行業布局,引導建材、化工、有色、輕工、紡織、食品等產業開展境外合作。轉變加工貿易企業“走出去”方式,支持企業依托境外經貿合作區、工業園區、經濟特區等合作園區,實現鏈條式轉移、集群式發展。支持企業擴大對外投資,推動裝備、技術、標準、服務“走出去”,深度融入全球產業鏈、價值鏈、物流鏈,建設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產基地,培育一批跨國企業。
(十六)完善加工貿易國際合作機制。強化現有多雙邊合作機制,加強與“走出去”重點國家在投資保護、金融、稅收、海關、質檢、人員往來等方面開展合作,為企業提供支持。搭建對外合作平臺,組織國內加工貿易企業與重點國家行業對口交流,開展產業對接合作。
(十七)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產業合作。支持傳統優勢產業到勞動力和能源資源豐富的國家建立生產基地,發展轉口貿易和加工貿易。支持在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邊境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積極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
(十八)提升中非工業化合作水平。按照循序漸進、重點突破、試點示范的原則,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載體,積極推進中非工業化伙伴行動計劃。選擇埃塞俄比亞、埃及、尼日利亞、安哥拉、南非等條件相對成熟的國家重點開展加工貿易產能合作。
六、改革創新管理體制,增強發展動力
(十九)深化加工貿易行政審批改革。總結廣東省取消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和內銷審批試點工作經驗,全面推進加工貿易行政審批改革進程。實行加工貿易禁止類、限制類商品目錄動態管理機制。完善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企業準入管理。
(二十)建立加工貿易新型管理體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核查機制,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生產、節能低碳、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加快推進商務、海關、質檢、稅務、外匯等部門與加工貿易企業多方聯網,實現部門聯動。在有效防范風險、確保稅收的前提下,適時完善現有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加工貿易轉型升級評價體系。
(二十一)優化監管方式。加快推進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作業無紙化等改革,進一步提高通關便利化水平。改進監管方式,逐步實現以企業為單元的監管。對資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關要求的企業,探索實施企業自核單耗的管理方法。規范出境加工監管流程。
(二十二)加快推進內銷便利化。研究取消內銷審批,進一步簡化內銷征稅和核銷手續。推廣實施內銷集中征稅。發揮加工貿易產品博覽會等平臺作用,促進加工貿易企業與國內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對接,推動線上線下融合。支持企業通過開展電子商務等多種方式,拓寬銷售渠道。
(二十三)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連接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作用,積極推進其輻射帶動周邊經濟發展,大力發展先進制造業、生產性服務業、科技服務業,推動區內產業升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積極推進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先行先試,及時總結評估,適時研究擴大試點。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等多元化業務。
七、完善政策措施,優化發展環境
(二十四)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現有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鼓勵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支持產品創新、研發設計、品牌培育和標準制定,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和梯度轉移。加強對社會資金的引導,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產業基金等,促進改善各類公共服務。
(二十五)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原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對內陸沿邊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提供信貸支持,為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提供多樣化融資服務。創新海外保險業務品種,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和覆蓋面,提高承保和理賠效率。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型加工貿易企業的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內保外貸等方式為加工貿易企業開展跨國經營提供融資支持。
(二十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減輕加工貿易企業負擔。加快實現社會保險全國聯網,增強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便捷性,方便流動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做好加工貿易重點發展地區流動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工作。
(二十七)優化法治環境。完善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的加工貿易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強化加工貿易企業分類管理,建立商務、環保、海關、工商、質檢等部門協調機制,推進加工貿易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并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相關聯。建立誠信守法便利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對貼牌加工企業商標、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規范、監督和指導。加大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力度,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二十八)營造公平外部環境。積極參加多雙邊規則談判,推動引領多邊、區域、雙邊國際經貿規則制訂,強化經貿混委會等雙邊合作機制,有效化解貿易摩擦和爭端。發揮自由貿易協定的促進作用。構建穩定的制度化合作平臺,進一步改善與主要貿易伙伴的雙向貨物、服務和投資市場準入條件,推動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大力推動內地和港澳的經濟一體化,繼續推進兩岸經貿合作制度化。
(二十九)營造有利于制造業發展的輿論環境。穩定加工貿易政策,提供可預期的長期發展環境。鼓勵和保護創新,尊重和發揚企業家精神,支持制造企業做專、做精,爭創百年企業。鼓勵企業重視研發和技術應用,提升管理水平。加強對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范企業的宣傳和經驗推廣。
八、組織保障
(三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加工貿易企業與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培訓機構合作機制,建設實訓基地,實行人才定向培養、聯合培養。打造勞動力供需對接平臺,促進千所職業學校與加工貿易企業合作。加強跨境電子商務、專利信息和知識產權國際化等高級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加強國際合作,引進海外中高端人才,為企業“走出去”培養本土化人才。強化人才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培養高級技術和管理人才。
(三十一)建設公共服務平臺。支持建設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公共實驗室、產品設計中心和標準、檢測認證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打造產學研對接平臺,鼓勵加工貿易企業與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合作。搭建內外貿融合發展平臺,促進國內外企業溝通、交流和采購對接,推動內外貿市場協調發展。
(三十二)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政府、企業和國外行業之間的橋梁作用,組織行業信息交流、建設行業標準體系、參加國內外展會、推進行業自律、開展貿易摩擦應對和預警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和行業協調,為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提供服務。
(三十三)強化地方配套和部門協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推動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結合地區實際和部門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形成合力。各部門要密切協作,建立協調工作機制,為加工貿易發展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各地區要出臺相關配套措施,抓好政策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