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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三角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出臺規范性文件《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將有力推動長三角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執法尺度和裁量標準。
據介紹,該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內容框架與《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基本一致,特別是“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主觀過錯”“初次違法”等5個方面的認定標準。
例如,“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主觀過錯、初次違法、持續時間、違法所得、貨值金額等因素認定;“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危害程度、危害范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與損害對象達成和解等因素認定;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或者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以及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都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
江蘇省的相關規定于2022年3月施行。2022年度江蘇省共辦理免罰輕罰案件2萬件,依法減輕、免除市場主體處罰負擔15.4億元,在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克服疫情困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