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李洋與程麗同居的時間是2007年5月1日以后,而事實婚姻的界定時間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的為“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他們雖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但兩人未登記領證屬非法同居,故其二人婚姻屬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審理認為:李洋與程麗同居的時間是2007年5月1日以后,而事實婚姻的界定時間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的為“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他們雖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但兩人未登記領證屬非法同居,故其二人婚姻屬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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