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已不忠判賠精神損失
海珠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女士、杭某于2013年9月10日離婚,后杭某于同月13日與梁某結婚,杭某與劉女士離婚的時間同與梁某結婚的時間前后只相隔三天,說明杭某在與劉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與現任妻子梁某有較為密切的往來。
另外,杭某現任妻子梁某于2013年12月生育了雙胞胎女兒杭某丙和杭某丁,與前妻離婚時間相差不足4個月,由此可以說明,杭某在與劉女士離婚前已經與梁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因此,杭某在與劉女士婚姻存續期有過錯,劉女士請求損害賠償應予以采納。
海珠區法院認為酌情賠償精神損害費3萬元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