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1日訊(記者葉淺 樊鵬)近日,中信證券、國開證券同時收到了西藏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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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顯示,中信證券作為華鈺礦業IPO的保薦機構,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續督導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現場檢查不到位,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并開展審慎核查,未能督導發行人有效防止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金。具體問題為:
中信證券項目組于2017年5月10日對華鈺礦業開展定期現場檢查,在檢查報告中未對華鈺礦業2017年關聯交易情況發表恰當的核查意見。同時,工作底稿中未見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現場檢查的支撐材料,未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現場檢查結論形成證據支撐。
2018年4月20日,中信證券項目組開展了專項現場檢查,在檢查過程中未對華鈺礦業關聯交易制度執行、內部控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履行審慎核查程序。
二、對銷售收入及主要客戶異常變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證券項目組在持續督導期間,未針對銷售收入增長及主要客戶結構變化進行必要的關注,未對華鈺礦業2017年銷售收入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對主要客戶結構變化情況進行詳細分析并履行進一步核查程序。
此外,國開證券作為華鈺礦業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的保薦機構,在2018年至2019年7月保薦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主要客戶背景調查不到位。未見相關背景調查工作底稿,未發現西藏開恒實業有限公司、西藏誠康物資有限公司與華鈺礦業大股東西藏道衡投資有限公司在2016年工商年報信息中預留電話、電子郵箱相同等情況。
二、訪談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對主要客戶訪談流于形式,未對客戶進行實地走訪。二是對主要客戶訪談抽樣選取不合理,抽取訪談客戶采取簡單隨機方法,未充分考慮客戶重要性水平。
三、未對函證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工作底稿中僅保留回函結果,未見對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函證過程進行控制的相關記錄文件,未留存回函快遞運單。
四、對應收賬款增長原因核查不充分。未對客戶授信額度變化進行詳細分析,也未向華鈺礦業核實相關原因。
監管函顯示,中信證券作為華鈺礦業的IPO機構,徐欣、宋永新作為IPO項目持續督導工作的簽字保薦代表人,被出具了警示函措施。國開證券作為華鈺礦業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機構,胡敏、田建橋作為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被采取了監管談話措施。
公開信息顯示,華鈺礦業由中信證券保薦于2016年3月上市,首發募資3.7億元,其中發行費用為3976萬元。2019年華鈺礦業發行可轉換債由國開證券保薦,募集資金6.4億元,發行費用為1155萬元。
2022年1月21日,華鈺礦業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西藏證監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80萬元罰款,時任華鈺礦業董事長劉建軍也同時被警告,并罰款140萬元,時任董秘、總經理及財務總監等3人也一并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