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24日訊 為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市場準入工作管理,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2015年,原銀監會出臺《中國銀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規范信托業市場準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信托行業的不斷發展、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進一步擴大開放政策的持續推進,為適應當前監管要求和行業新發展階段需要,銀保監會結合前期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對《中國銀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出臺了本《辦法》,著力于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準入監管工作有效性。
二、本次修訂《辦法》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結合前期出臺的《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本次辦法修訂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明確了以下要求:一是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托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托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余額比例、盈利能力、凈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準入標準。二是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三是嚴格規范信托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托等金融產品。四是明確信托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托公司章程。
三、本次修訂《辦法》在引導信托公司轉型發展方面有哪些舉措?
一是鼓勵信托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準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托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二是引導信托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三是優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四、《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20年4月14日至5月14日,銀保監會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并提供了寶貴意見。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其中符合監管導向和行業發展實際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吸收采納,主要對相關高管任職資格條件進行了修改。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繼續指導信托公司堅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轉型,堅持回歸本源,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