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要說明問題,不妨看看注冊制最為完備的美國的具體做法。在JOBS法案推出后,美國的新興成長公司可選擇在向美國證監會公開遞交注冊表以前,先秘密上報其草稿,供美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不公開的審查,在此期間將會有多輪溝通,直到沒有實質性意見后,發行人再公開遞交注冊表。所以,美國的注冊過程可以分為秘密遞交和公開遞交兩個階段。在不允許秘密遞交的情況下,只有公開遞交一個階段。無論是兩個階段還是一個階段,美國證監會頭一輪審查一般會提出七八十條意見,多的在一百條以上,以后逐漸減少。在整個審核期間,溝通多的可達十幾輪,少的也有幾輪,時間從幾個月到半年以上不等。在這些反反復復的溝通中,審核人員提出的意見五花八門,但大體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常規性的,這類意見有的屬于提醒性,有的是“對格式”對出來的,還有的是要求補充材料。第二類是了解性的,這是對別國制度、法律、規則不夠了解,需要弄明白而提出來的意見。第三類是要求性與實質性意見,這是審核的關鍵。凡是審核人員認為是問題的,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審核人員都會窮追不舍,盤根問底,如果說明以后屬于投資風險的,還會要求量化風險,在風險因素披露方面增加上相關提示。對這一類意見,發行人和承銷商不敢有絲毫怠慢,回答起來也字斟句酌。有時,上述三類意見會糾纏在一起,相互轉換。
大家看,美國證監會審核人員審核注冊制文件是“上不封頂”的,并不是列出一個審核條目,對照條目不缺不漏就算合格了。這是很有道理的。因為每個公司都有不同的行業屬性,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各有不同的經營模式和規模,來自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用一個預先制定的條目很難把千差萬別的實際情況包括在內。而投資者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又具有“無限性”。我國現行的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一般表述是真實、準確、完整,有時加上及時,但在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審核中,這四項要求還不夠,還得加上“充分”。凡是影響公司經營、發展、前景的信息,凡是投資者關注和影響投資者判斷公司價值的信息均應一一披露。我國注冊制改革對信息披露的標準,據悉是“三性”,即信息披露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怎么理解齊備性?是不是列個條目發行人將條目上列的文件遞交全了或者再具體一點,每個文件要求具備的內容都不缺就算達到齊備性了呢?如果是這樣,那這樣的審核也就太簡單、太機械了。
美國對上市公司的審核注冊過程還告訴我們,審核人員在審核時需高度發揮主觀能動性,注冊文件中每個疑點、每個漏洞、每個不明確的地方,每個看到和想到的瑕疵都要弄清楚。可以說,美國的審核人員在審核時可以自由伸展拳腳。如果把審核人員的手腳捆住,那也體現不出審核人員的素質。審核人員應該是這樣一批人,他們精通審核所需要的法律知識、財會知識和其他必要的知識,熟悉公司的運營和管理,最好不同的審核人員知識結構能交錯互補,同時他們又積累了豐富的審核實踐經驗,能夠透過現象看本質,能從注冊文件的字里行間嗅到公司背后的問題,并能靈敏地發現問題,尖銳地提出問題,換句話說,注冊制的審核人員是一種高素質高能力的專業人員。
除此之外,注冊制的審核人員對審核過的公司負有什么責任也該有規定。如果出現了信息遺漏、信息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事后被證明沒有達到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的要求,審核人員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但從現在透露出來的相關細節看,注冊制披露加強了發行人、保薦承銷商和其他中介機構的責任,但并未涉及審核人員。如果即將開啟的注冊制果真如此,那信息披露審核這一程序可以取消,只需事中事后的嚴格監管就夠了。試想,審核如果不承擔責任,怎么能指望審核人員能全力盡責?而有權力沒有責任,也不合“三公”原則、權責對等原則。
(作者系資深市場觀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