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證監會宣布此前修訂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章草案,以及《關于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四項規章的意見征求工作已經結束,經修改完善于今日正式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點評:新規重點強調投資者申購新股時無需再預先繳款,小盤股將直接定價發行,發行審核將會更加注重信息披露要求等,一方面體現管理層盡快恢復資本市場融資功能的決心,另一方面有利于注冊制自然順利地過渡。從修改細節來看,亮點之處主要有四個方面:
(1)取消申購預先繳款,將申購時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后再進行繳款,申購仍按市值配售比例方式不變。取消預繳款利于市場資金效率的提升,避免因新股申購凍結巨額資金對市場資金形成沖擊和投資者賣老股打新股問題。按市值配售規則增強持有者持股打新動力,無需資金準備可全倉打新,還利于投資為打新而提高持股水平。該改革充分考慮當前新股申購的不利因素,規則變化為投資者帶來福利。
新規后新股發行順序:詢價/定價→申購(投資者無需繳款)→網上投資者搖號中簽、網下投資者按比例配售→獲配售后繳款
(2)公開發行2000萬股以下的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定價,直接向網上投資者定價發行。定價改革性變化,給予市場定價權,為發行制度改革打先鋒,利于后期市場化發行制度全面推進。同時通過利于簡化程序,縮短發行周期,提高發行效率,降低中小企業發行成本,實實在在減少給企業的時間和成本壓力,利于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平臺,實現健康發展。
(3)對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使用的嚴格監管等門檻取消,改為信息披露要求。旨在放權于市場,減少行政干預,利于提升市場效率,激發企業創新。原有規則對募集資金使用問題進行嚴格監管,主板要求募集資金原則上用于主營業務、籌資額不能超過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額、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的規定,同時還要就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審批程序征求國家發改委意見,從實際運行效果看,事前把關的做法極大地增加發行人的成本,降低了行政審批的效率。從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看,募集資金使用是企業的財務安排,事前只需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擬取消募集資金使用方面的門檻,改為信息披露要求是給予企業靈活安排,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4)強化中介機構監管,落實中介機構責任。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賠付的承諾。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出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認定標準,從嚴監管審計機構執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