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兩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中金前海(深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前海”)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盡職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情形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王海鵬作為中金前海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金前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中金前海在收到監管措施決定后,繼續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在風險處置結束后及時提交處置報告。
此外,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同時決定對王海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監管措施決定后,立即組織公司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和責任,全力做好相關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金前海成立于2014年9月12日,注冊資本1500萬人民幣,王海鵬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該公司為中金前海發展(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中金前海發展(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中金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中金資本運營有限公司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03908.HK)全資子公司。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中金前海(深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金前海(深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核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盡職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情形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后,繼續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在風險處置結束后及時向我局提交處置報告。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6月1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王海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海鵬:
經核查,中金前海(深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前海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盡職履行謹慎勤勉義務,變相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情形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中金前海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后,立即組織公司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和責任,全力做好相關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