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三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中經國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經國投”)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未對自行銷售的私募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任文明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21日、2019年8月8日至今任中經國投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當事人張超于2017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7日任中經國投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深圳證監局認為,鑒于中經國投存在違反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和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等監管底線行為,且與相關關聯方存在異常資金往來,違法違規行為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對中經國投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中經國投予以公開譴責。
深圳證監局要求中經國投在收到監管措施決定后,立即開展整改規范工作,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在整改結束后及時提交整改報告。如拒不配合監管,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將進一步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懲戒措施。
此外,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同時對當事人張超、任文明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兩名當事人予以公開譴責;同時要求張超、任文明在收到監管措施決定后,立即組織公司開展整改規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好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全力做好相關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拒不配合監管,未按上述要求組織公司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將進一步采取懲戒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經國投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注冊資本1億人民幣,任文明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99%。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將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由張超變更為任文明。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中經國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中經國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未對自行銷售的私募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鑒于你公司存在違反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和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等監管底線行為,且與相關關聯方存在異常資金往來,違法違規行為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你公司予以公開譴責。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后,立即開展整改規范工作,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在整改結束后及時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監管,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我局將進一步對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6月1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任文明采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任文明:
經查,中經國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經國投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未對自行銷售的私募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鑒于中經國投存在違反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和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等監管底線行為,且與相關關聯方存在異常資金往來,違法違規行為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21日、2019年8月8日至今任中經國投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后,立即組織公司開展整改規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好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全力做好相關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如你拒不配合監管,未按上述要求組織公司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我局將進一步對你采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6月1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張超采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張超:
經查,中經國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經國投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未對自行銷售的私募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鑒于中經國投存在違反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和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等監管底線行為,且與相關關聯方存在異常資金往來,違法違規行為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于2017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7日任中經國投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后,立即協助公司開展整改規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好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全力做好相關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如你拒不配合監管,未按上述要求協助公司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我局將進一步對你采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6月1日